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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志雄為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為期兩年。
二、給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欄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54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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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瑞冰為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為期兩年。
二、給予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欄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540-354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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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唐曉晴;
(二)黃顯輝;
(三)趙向陽;
(四)趙國強;
(五)簡家聰。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3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54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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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偉文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為期兩年。
二、委任羅永德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3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68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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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艾衛立擔任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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