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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銳圖書服務中心” 簽訂“提供設計圖片和編輯出版2008年《旅遊快訊》月刊的中文版和英文版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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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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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網站提供2008年度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4-1146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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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綸泰花店”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8年至2009年期間花藝日常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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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2008年度國內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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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文化廣場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2008年度國外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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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吳海恩學士為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清算人,任期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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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康偉學士為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清算人,任期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康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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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購置專用可裝拆木地板及儲存運送木地板之手推車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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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保安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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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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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及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 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馬來西亞、菲律賓及印度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4-1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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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Discover Momentum,L.L.C.及Myriad Travel Marketing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德語系及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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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5-1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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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和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香港及中國台灣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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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和Glocom Korea Inc.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日本及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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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譚俊榮博士為校董會本人代表,任期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6-11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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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八年度香港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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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八年度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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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八年度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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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兆鑫廣告有限公司”簽訂“在北京提供有關宣傳澳門的 户外廣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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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人民教育出版社簽訂“編製《品德與公民》教材及多媒體光盤”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8-1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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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雅麗清潔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和運動醫學中心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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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維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第一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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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燦記報社”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供應報刊及雜誌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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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第二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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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第一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0-11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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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第二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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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第一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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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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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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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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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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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第二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2-1148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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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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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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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店”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八年度國外版期刊(第二部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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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玫瑰堂及聖物寶庫提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的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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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e Ficção-Projectos Multimedia”簽訂提供編輯出版、設計圖片和排版設計《澳門旅遊》雙月刊的中英雙語版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4-1148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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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望洋出版社”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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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三)項的行文修改為:
“13)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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