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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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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1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委任吳榮恪先生作為文化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2.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3

版數:

110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 第1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三)項至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譚俊榮辦公室主任;
    (二) 旅遊局代表:
    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文綺華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unior
    (白文浩副局長);
    Licénio L. M. da Cunha
    (官晉偉廳長);
    (三) 體育發展局代表:
    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
    (羅德安副局長);
    (四) 民政總署代表:
    黃昭文;
    (五) 治安警察局代表:
    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
    (李比路);
    (六) 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
    羅誠智;
    (七) 新聞局代表:
    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
    (趙思雅);
    (八) 衛生局代表:
    彭向強;
    (九) 中國 — 澳門汽車會代表:
    鍾國榮;
    (十) 澳門旅遊及體育界人士:
    張偉基;
    盧景昭;
    覃伯德;
    黃觀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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