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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委任吳榮恪先生作為文化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2.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1/2002 |
刊登日期: | 2002.3.13 |
版數: | 110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三)項至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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