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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博物館辦公室是根據二月十六日第7/GM/95號批示設立。
鑑於本辦公室的所有文件及書信往來應載有同一的圖樣,以確定將來博物館辦公室的代表性;
鑑於三月十六日第58/85/M號訓令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按照載於本訓令附件的模式,核准澳門博物館辦公室的徽章。
第二條,徽章只限用於澳門博物館辦公室發出的以及與該單位的設置有關的文件和公文。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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