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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市面上流通自一九九七年以來發行的各種不同郵品;
為使流通郵品合理化,祇保留自一九九八年起特別發行的郵票及「郵政服務更接近你」和「澳門政府建築及名勝古跡」兩組普通郵票。
經澳門郵電司建議;
總督根據一九四八年九月八日第37050號命令第十二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規定,下令:
第一條-收回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特別發行之郵票,該等郵票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起不再具有郵政價值。
第二條-由本訓令收回的有效郵票,可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到郵電司各郵務場所換取其他同等面值的流通郵票。
第三條-郵電司從市面收回的郵票,其出售祇作集郵用途。
第四條-本訓令自公布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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