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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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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4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成功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20 640 000枚

二、上款所指發行數量中,一千九百四十四萬枚將納入中國國家郵政局、中國香港郵政署及中國澳門郵政局聯合發行的一百六十二萬版三版聯印郵票,其餘一百二十萬枚則作為十萬版獨立的小版票。

三、一百六十二萬版的三版聯印郵票將以郵摺形式銷售,定價為澳門幣七十五圓。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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