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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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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6/M號法令

第14/86/M號法令

二月八日

鑑於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48880號法令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以及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9126號訓令核准之該部隊管制規則與現時實際情況不協調;

為避免法例之分散,有必要將上述法例內之部份條文集合於一法令內;

又基於訂定公職重整新方式及更改公職和公務人員之組織制度條文的廣泛法例之頒佈,需要對澳門保安部隊內部章程作出改革及調整;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核准成為本法令之一部份的水警稽查隊(PMF)章程。

第二條——停止在本地區施行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48880號法令,及撤消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9126號訓令。

第三條——在施行透過本法令所核准之章程時所出現之疑義,概由總督以訓令方式解決之。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核准

著頒行

護理總督 斐迪鎏

澳門水警稽查隊章程

第一篇 組織

第一章 定義、任務、職權、行動範圍及組成

第一條(定義)

水警稽查隊是一支受命於澳門保安司令的軍事化部隊。

第二條(任務)

水警稽查隊的一般任務為確保內部治安秩序及參予民防工作,任務包括:

A、稽查海事及海關法例及章程的執行;

B、稽查屬本地區管轄之海域範圍,包括口岸、碼頭及海灘,並確保其公眾秩序及安寧;

C、稽查貨物的起卸;

D、保護及維護公共及私人財物;

E、參予民防工作。

第三條(職權)

一、水警稽查隊的職權尤其為:

A、監察、稽查及控制澳門行政當局管轄之海域內的船隻活動;

B、對違犯現行規章的或可疑的船隻進行扣押及起訴;

C、向到岸商船收取乘客證件及名單,稽查商船乘客量及貨物量是否超額;

D、稽查到岸旅客;

E、守護旅客及其有關行李之安全;

F、每當認為適宜時或有所規定時,檢查船員是否與船員登記冊內所載者相同;

G、使有班次規定之船隻按班期起航;

H、監管浮標、燈櫃及燈塔;

I、稽查對國際規例的遵守,避免發生撞船意外;

J、不容許船隻在禁區內捕魚、拖網或下錨,尤其在航道上或在一些會妨礙船隻泊碼頭或起航之區域內;

K、檢查船隻載貨貨單是否與所運載之貨物相符;

L、維持船上秩序及稽查在船隻或任何浮動物體上工作或逗留之人仕的安全;

M、負責監管船上小販及具有適當許可之傳譯員和導遊,並只容許持有有關許可之人員上船,如腳夫、經紀、船主、漁民及清潔工人等;

N、對海事及海關上之違例進行起訴,並視乎是否能搜集足夠證據,將起訴書送交有關部門,或將之存入檔案內;

O、控制及稽查一切水上活動;

P、按照技術上之可能性,稽查對檢查委員會的決定之遵守;

Q、按現行法例及章程、稽查貨物之進出口和過境,以及其與有關文件是否相符;

R、禁止船隻在港口及航道傾倒壓艙物、油污及任何足以影�g水深或污染海水的物件;

S、當船上有衝突事件,而在被要求時,向外國商船和遊船船長以及有關國家領事提供協助,在有需要時得干預之,並可施行葡國刑法,以維持在本地區註冊之商船及遊船上之秩序;

T、按法例規定,拘捕罪犯及扣押嫌疑人物;

U、保護和維護市民以及向病人和災民提供援助;

V、為履行任務及上級命令,擔任必須的情報及反情報行動。

二、水警稽查隊亦擔任以下工作:

A、看守屬水警稽查隊的建築物,碼頭及其他地方;

B、在其管轄之海域內確保有工作的自由;

C、在其行動範圍內發現任何傳染病跡象或趨勢時,轉達予上級知悉;

D、遇上天災尤其是火災、水災或風災時,與其他部隊及機構合作,並在有需要時,要求鄰近居民給予援助;

E、與其他治安部隊及機構緊密合作,並按上級指示予以協調之;

F、在水警稽查隊工作範圍內稽查對於本地區管制勞動市場的法例之遵守。

第四條(行動範圍)

一、水警稽查隊在澳門行政當局管轄的水域、澳門半島、�E仔和路環島海傍進行工作。

二、水警稽查隊所負責之陸地範圍,由澳門保安司令以批示方式詳細訂定在地圖上。

第五條(組成)

一、水警稽查隊由以下部門組成:

A、司令部;

B、參謀暨指揮部;

C、行動部;

D、輔助部。

第二章 司令部

第六條(司令部之組成)

水警稽查隊司令部設有隊長及副隊長各一名,均由海軍高級軍官出任。

第七條(隊長之委任)

按照現行法例,水警稽查隊隊長係由保安司令委任。

第八條(隊長)

一、水警稽查隊隊長係履行一般性的,以及法例所賦予的其他任務之負責人。

二、水警稽查隊隊長之職責尤其為:

A、按照所接獲的指示,對該部隊的行動,補給及行政等事宜予以領導、協調及控制、並將必須由上級解決的情事呈上澳門保安司令作出批示;

B、管理屬水警稽查隊的人員;

C、決定並�戎O執行所有關於人力及物力的動用、培訓及水警稽查隊部門和機構之組織等活動;

D、按照所賦予之合法職權,領導水警稽查隊之財政管理。

第九條(副隊長)

水警稽查隊副隊長之職責為協助隊長,及在其缺席、合法性不在場時代替之,且在隊長職位懸空時出替,直至有新的委任為止。

第三章 參謀暨指揮部

第十條(組成)

參謀暨指揮部係供隊長運用的團體,以使其執行指揮工作,其內包括有:

A、參謀長;

B、參謀部;

C、紀律委員會;

D、行政委員會;

E、辦公室及檔案室。

第十一條(參謀長)

一、參謀長係由一名海軍少校或上尉出任。

二、副隊長得兼任參謀長職位。

三、參謀長職權為領導、協調及管理參謀部的工作。

第十二條(參謀部)

一、參謀部職責尤其為:

A、向隊長呈交報告書、研究書、計劃書及建議書,以便在行動、行政及補給方面作出決定;

B、按照隊長的決定制訂及傳達命令、計劃及指示;

C、監督對隊長命令及指示之執行。

二、參謀部之組織為:

A、人事處;

B、行動暨情報處;

C、補給處。

三、參謀部直屬參謀長管轄,並須向隊長負責。

第十三條(人事處)

一、人事處之職責為:

A、確保在人員聘用、晉升、撤職及退休案卷方面有正確的整理,並保持水警稽查隊所有人員個人檔案之最新資料;

B、整理個人考勤及紀律檔案之有關事宜;

C、制訂輪值表及值勤紀錄簿,且使其保持最新資料,並建議委派警員出任輪值表所指之任務及職務;

D、按工作需要及司令之指示,對人員的培訓作出計劃;

E、協調福利及體育活動。

二、人事處之組織為:

A、輪值表科;

B、訓練科;

C、體育科

D、司法科。

三、輪值表科之職責為:

A、按上級之規定保持輪值表及值勤紀錄簿之最新資料;

B、按上級指示制定每日輪值表;

C、制定膳食津貼、船上服務津貼及法例規定的其他津貼之有關圖表;

D、整理人員的聘用、晉升、撤職及退休檔案;

E、負責繕寫關於紀律、船上學藝紀錄,以及所有人員的紀律咭;

F、保持水警稽查隊人員相片簿之最新資料;

四、訓練科之職責為:

A、編定由警察學校協助、並由人事處處長計劃的訓練時間表;

B、在警察學校協助下編製教學材料;

C、編寫存在部門內的圖表及部冊,並保持其最新資料;

D、向未具備葡文學歷之學員或警員提供教學材料之中譯本。

五、體育科之職責為:

A、看管及保養部門之物料,並管理其派發;

B、建議及指導在運動競賽中代表水警稽查隊的隊伍之訓練;

C、科長將代表水警稽查隊出席與其他單位或體育會所舉行關於運動競賽的會議,並將所達成的協議轉達予上級;

D、按照上級指示,領導體育訓練;

E、將所有關於部門之文件存入檔案內。

六、司法科之職責為:

A、研究、建議及操作關於司法及紀律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

B、作出被訂定之檔案;

C、制定關於司法工作之輪值表;

D、保持起訴書登記冊之最新資料;

E、維持非司法科制訂的、尤其係關於期限的遵守方面之案卷的管理;

F、對於水警稽查隊人員作出之任何起訴,使之刊登在內部指令內;

G、將必須由紀律委員會審核的案卷呈上,以使紀律委員會作出審核。

第十四條(行動暨情報處)

一、行動暨情報處之職責為:

A、計劃及協調所有關於組織和現役人員的應用、學習和鍛練;

B、計劃及協調所有關於治安之情報和反情報、以及警察技術調查工作;

二、行動暨情報處之組織為:

A、行動中心;

B、調查科;

C、初步聆訊科。

三、行動中心之職責為:

A、教導在本中心服務之人員使用、操作及保養通訊儀器,以及正確之通訊程序;

B、編定輪值人員,並為操作員訂定指示,以便向上級確保關於本中心之職權的嚴格遵守;

C、維持工作之整理及通知處長所有涉及行動部門或與其本身人員或物料有關的需要事項;

D、按上級指示負責將保安部隊司令部所發出的訊息接收、轉發和送達;

E、將行動性質的法例、規則及章程予以正確組織,及經常保持檔案最新資料,並保管所有分類文件。

四、調查科之職責為:

A、按上級所指之規定,對任何發生之事故予以調查;

B、按上級之規定分派任務予受其指揮的人員,使所交予之任務能正確履行;

C、將關於水警稽查隊的法例、規則和章程予以正確組織及經常保持檔案之最新資料,並保管所有分類文件 ,但與行動中心有關者除外;

D、對與其他同類部門合作進行之調查保持最新資料;

E、搜集及處理所有可能與部隊有關的情報。

五、初級聆訊科之職權係在合理程序上進行初級聆訊。

第十五條(補給處)

一、補給處之職責為:

A、計劃、協調及控制所有關於整個部隊的補給事宜;

B、負責供應水警稽查隊所需之一切物料;

C、保養及維修交由水警稽查隊負責的建築物和其他設備、以及鎗械、彈藥及其分配所得的物科;

D、組織、指導及稽查其附屬部門;

E、制定分配予水警稽查隊的所有物料之清單;

F、稽查對購買、看管、保養及分派物料等管制章程之遵守;

G、確保水警稽查隊之技術援助,並按現行規章及隊長指示使用所擁有的工具或尋求外間服務;

H、確保其附屬部門之登記冊有正確的填寫;

I、向上級報告關於在物料管理方面之任何不尋常情事;

J、對其他部門所要求的物料作出購買的建議,並在建議書上列舉理由。

二、補給處之組織為:

A、供應科;

B、運輸科;

C、軍械科;

D、總務科。

三、供應科之職責為:

A、按照現行法例及上級指示給當地供應物料;

B、對軍服、細小儀器及其他存於部門設施內之其他物科加以看管、整理及保養,避免遺失及確保其適當的供應;

C、每月對其所負責之物料作試算表,並維持存貨標準;

D、透過科長向補給處處長負責對關於工作上文件作合法及適當整理,並依時執行之。

四、運輸科之職責為:

A、按照上級之規定,編制司機輪值表及確保車隊的服務;

B、向上級報告關於車輛或司機之所有事故;

C、保持關於車輛之使用及燃油消耗的最新資料;

D、視察車輛的操作性能,建議因保養而須進行的維修及檢查;

五、軍械科之職責為:

A、當上級有所規定時,教授射擊及手提軍械的訓練;

B、按照現行規則及上級指示,控制及保養存倉手提軍械及彈藥;

C、對所負責的物料保持最新登記資料,尤其被派發的軍械及彈藥;

D、制定關於部門的文件;

E、向上級報告關於軍械之一切事故,管理彈藥的消耗,建議補充之,以維持存貨標準;

六、總務科之組織為:

A、總務股;

B、木工股;

C、工程股。

七、總務股之職責為每日督導及稽查總務部設施內之清潔及整齊工作,並在認為適宜時建議維修及粉飾。

八、木工股之職責為進行被委派擔任之建築、修補或維修工作,且向上級建議購買該部門之必需物料,並對所進行的工作及耗用物料之登記保持最新資料。

九、工程股之職責為進行被委派擔任之小規模建築、修補或維修工作,並向上級建議購買該部門之必需物料,以及對所進行的工作和耗用物料之登記保持最新資料。

第十六條(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是隊長對於紀律性質事宜的諮詢機構,其組成及職權係在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內所訂定者。

第十七條(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之組織為:

A、主席——副隊長;

B、委員——補給處處長;

C、財政——供應科科長。

二、行政委員會之職責為:

A、撥給部隊之平常預算的財政管理;

B、按照款項的運用方案,計劃購置儀器及物料,並在保安部隊司令部訂定的限額內,進行公開競投;

C、每月將支出往來賬向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行政部作出交代。

第十八條(辦公室及檔案室)

辦公室及檔案室之職責為:

A、收取、登記、分派及發出所有關於水警稽查隊司令部的書信;

B、刊登及傳達內部指令;

C、保持組織性及確保檔案室的運作;

D、發出通傳令;

E、搜集必需的、不屬其他機構特定職權的資料,以作為統計之用;

F、監管預定的、由辦公室負責的手續費及其他收入;

G、發出部隊人員的、經上級核准的證明書及其他文件;

H、保持由辦事處負責之官方簿冊的最新資料。

第四章 行動部

第十九條(組成)

一、行動部的職責為執行賦予水警稽查隊的任務,尤其在海域管制範圍內稽查現行法例、章程及規則的遵守,包括海事、刑事、關稅和其他法例,而係與其本身有關、但不屬其他機構或政府部門者。

二、行動部由海事處和警察及稽查處所組成。

第二十條(海事處)

一、海事處職責尤其為:

A、按現行法例和章程及依照水警稽查隊之指示,稽查及巡邏所管轄的海域範圍;

B、按「救援海上人命國際協議」之規定,協助遇險船隻及人仕。

二、海事處之組織為:

A、指揮部;

B、輔助科;

C、巡邏艇科;

D、快艇科;

E、潛水人員科。

第二十一條(海事處指揮部)

一、海事處指揮部由一名指揮官指揮,由警務主任、總警司或警司協助。

倘無指揮官時,由警務主任擔任領導。

二、海事處處長職權尤其為:

A、稽查對所有規則以及對水警稽查隊隊長的指令和指示之履行;

B、指導及領導該處行動工具的操作及訓練,並對其效能負責;

C、制定計劃、指示及命令,以便進行在該處範圍內的行動,當有需要時,向水警稽查隊隊長建議進行聯合行動;

D、為確保執行現行法例及章程,向水警稽查隊隊長建議認為適宜的措施;

E、按照現行輪值制度,將撥入海事處之人員委任進行各類恒久性職務;

F、分析及斷定所有人員的警務及技術水平,並使之改善;

G、防止任何紀律之違犯,倘獲悉時予以糾正之;

H、向水警稽查隊隊長作出認為適宜的報告或倘被要求時提供關於現役人員、離職、替補之需要及紀律方面的資料;

I、使用、操縱及保養所有由本處負責的設備,為此須令所有物料具備被使用之最高效能,並須顧及其維修和向輔助部門要求必需的物料及修補工作,且向水警稽查隊隊長提出對行動工具被認為必須的改變及修改,訓練人員按行動技術特徵及目標操縱設備;

J、視察該處一切必需的設備及行動工具是否被適當地列入清單內,稽查消耗,訂定定期會議,並給予及移交責任;

K、每週對該處的行動工具及附屬設施進行一般性檢查;

L、每年及在移交職權時制定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報告書。

三、海事處副處長之職權尤其為:

A、轉發及使遵守處長的指令及指示,並稽查對所有規章的遵守;

B、協助處長督導該處行動工具所參予之演習和行動,並且每日將所執行的行動報告書交予處長;

C、協助處長控制及督導人員關於紀律、外觀警務和技術水平,以及被分派之行動職責和職務;

D、領導制定該處的輪值表,管制每日的人員休假並向處長報導關於所要求和即將批准的特別假期;

E、向處長報告關於行動工具的準備情況及限制,並稽查關於物料操縱方面的所有指示的履行;

F、使存放於火藥庫或以外地方的物科有良好的整理及保養,並使行動工具的負責人只申請為達到良好效能之必需物科;

G、要求物科負責人核對有關物料清單,並當出現責任移交情況時予以核對之;

H、告知處長所有特別或重要事項,在處長不在場時其所下之命令應向處長報告;

I、協調海事處輔助科之活動。

四、倘處長因故不能出任該職時,副處長得臨時署任該職,並具有同等權力。

第二十二條(海事處輔助科)

一、由軍事化人員及具有特長之軍人所組成的輔助科,在該處指揮部內工作,並在下列範圍內給予協助:

A、航海;

B、通訊;

C、供應;

D、船主及船隻;

E、人員;

F、樓房及清潔。

二、由副處長協調上述各方面工作,及分配職責予輔助科人員,並負責該處檔案的整理及看管。

三、各方面工作的負責人之職責為集中、協調和傳送文件、指示、報告和技術資料,並包括以下程序:

A、在氣象、水文及航行登記範圍內的航海術;

B、在通訊範圍內,關於視覺、聽覺和無線電通訊、以及其分類和登記;

C、在供應範圍內,向該處及其行動工具供應、看管、整理及分配一切恒久使用和消耗的固定物料;

D、在船主及船隻範圍內使用、維修和保養巡邏艇和細小船隻及有關設備的結構、儀器、繫船之索、纜、錨和繩索,以及油漆的準備、使用和儲藏;

E、在人員範圍內,為著對各成員,其潛質的使用和船上學藝的控制有良好的運用,需管理該處之人員及輪值表的編製;

F、清潔、整理及保養該處的樓房和其他處之附屬物。

第二十三條(巡邏艇科)

一、船主之職責尤其為:

A、駕駛所負責的船隻,且對船隻以及船上物料的安全及保養負起責任,並履行該方面的指示;

B、維持船上紀律,並遵守規則和上級命令,且對船上所有船員和可能有的乘客行使階級權力;

C、按倘有之上級指示編排船上輪值制和分配有關工作;

D、注意所負責的船隻之清潔及整齊情況;

E、確保與行動中心的聯繫,將所有活動、行動限制及任何發現的或所獲知的任何事故報告,當涉及行政、技術或紀律方面的決定時,則以書面方式向海事處指揮部報告;

F、對所有曾參予的行動作出報告書,倘有指示時作出起訴書,並將之呈交處之指揮部;

G、每月核對、登記往來,並簽署所負責的物料清單,當責任移交時應在接任人及處之副處長或其受權人前進行之。

二、副船主之職責尤其為:

A、協助船主關於船隻和船上物料之操作、安全、保養、整理及清潔等工作;

B、在船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出替之。

三、倘船主因故合法地不能擔任職務時,由有關副船主以同等權力暫時出任該職。

第二十四條(快艇科)

一、快艇科科長之職責尤其為:

A、負責分配予該科之快艇及其他細小船隻的保養、清潔和備用,並小心地監管其狀況、引擎、航行設備及其他所負責的物料;

B、檢查船隻物料和航行設備,尤其用以碇泊的錨、繩索、羅盤、航行燈號和足夠的救生衣或救生帶;

C、向處之指揮部建議各船之載客量,以防止危及其安全,並要求不能超逾該數目;

D、教導快艇艇主及船隻使用者駕駛和正確使用法;

E、經常參予演習起船及卸船,並改進所發現的缺點;

F、按行動上的需要分配船隻予處之指揮部,每日進行檢查,並要求有關使用該等船隻之船主將在船上或航行設備發生之事故報告;

G、對每一引擎的運行時數和有關燃料消耗進行登記,為此經常需要要求船主遞交正確填寫的有關資料;

H、每月核對、登記往來,並簽署所負責的物料清單,當責任移交時應在接任人及副處長或其受權人前進行之。

二、快艇艇主之職責尤其為:

A、領導所給予之船隻的所有演習,並負責其駕駛、保養和安全,以及所賦予任務之履行;

B、維持船上紀律,遵守及使人遵守所接獲的命令,並要求船員和可能有的乘客履行其發出的命令;

C、使所有物料整齊,使用救生帶或救生衣,並同樣地使船員使用之;

D、每日向快艇科科長遞交經正確填寫之引擎運行時數和有關燃料消耗登記表;

E、對所有曾參予的行動作出報告書,倘有指示時作出起訴書,並將之呈交處之指揮部。

第二十五條(潛水人員科)

潛水人員科科長之職責尤其為:

A、監督所有潛水設備的保養和性能,小心觀察其狀況 ,並按現行技術規定進行檢驗和覆驗;

B、使本科潛水人員進行定期性練習次數儘可能頻密,為�忖H員之效力與安全,作出技術性安排;

C、按上級之規定使潛水人員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D、按倘有的上級指示,依從輪值制組織每日工作之潛水人員服務隊;

E、保持該科各潛水人員的潛水時間及其所作服務之最新資料;

F、每月核對、登記往來,並簽署所負責的物料清單,當責任移交時應在接任人及處之副處長或其受權人前進行之。

第二十六條(警察及稽查處)

一、警察及稽查處之職責尤其為:

A、稽查及巡邏陸地、海邊及海傍等水域地區;

B、控制人仕和其行李的往來,並按現行法例與章程及水警稽查隊隊長之指示,在指定地點管理出、入境和過境的貨物。

二、警察及稽查處之組成為:

A、指揮部;

B、區;

C、站;

D、巡邏隊。

第二十七條(警察及稽查處指揮部)

一、指揮部由一名指揮官領導,並由一名警務主任或總警司協助,倘欠缺指揮官時由一名警務主任出任之。

二、處長之職責尤其為:

A、領導、督導及協調各區主任的活動,以便在執行關於工作自由、人身與財產安全、巡邏、稽查及控制在海上與陸上邊界往來的所有貨物等之現行法例與章程時,以及水警稽查隊隊長之指令、命令和指示時,有�戍顙峈漁臚O;

B、指導及領導在各區服務之所有人員的行動及訓練,並對其效力負起責任;

C、制訂由該處所進行的行動計劃、指示及命令,並建議水警稽查隊隊長進行聯合行動;

D、向水警稽查隊隊長提出認為適宜和必須的行動規則,以便執行現行法例和章程;

E、按照各區固定責任的輪值制度委任撥給該處的人員;

F、向水警稽查隊隊長作出認為必需的資料或倘被要求時提供關於現役人員、離職、替補之需要及紀律方面的資料;

G、防止任何紀律之違犯 ,倘獲悉時予以糾正之;

H、評定所有人員的警務及稽查水平,並使之改善;

I、使用、操作及保養所有由該處負責的物料;

J、每年及在移交職權時制定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報告書。

三、副處長之職權尤其為:

A、轉發及使遵守處長的指令及指令,並稽查對現行法例及規章的履行;

B、協助處長督導該處物料和人員參予之行動訓練、演習及活動,並且對每日所執行的工作作出報告;

C、協助處長控制及督導人員之紀律、外觀、警務水平以及被分派的行動及/或特別職責和職務;

D、領導制定該處的輪值表;

E、對例假、特別假期或其他申請書作出意見,以確保在履行所賦予的任務時達致一個可被接納的程度;

F、向處長報告關於設備之操作性能及稽查對其操作的指示之履行;

G、要求物料負責人核對有關物料清單,並當出現責任移交情況時參予核對工作;

H、向處長報告所有重要事項,且在其不在場時其所下之命令應向處長報告。

四、倘處長因故不能出任該職時,副處長得臨時署任,並且有同等權力。

第二十八條(區、站及巡邏隊)

一、為產生警務及稽查之監督效力,澳門及離島海傍劃分為多個區。

二、每區有一指揮站,並可有若干附屬站。

三、每區由一名區長負責領導,其職責尤其為:

A、按所收到的指示領導、協調及稽查對現行法例、章程、以及在其所屬區域範圍內對站和巡邏所作的命令及指示等之遵守;

B、為使能正常操作,作出被認為是必需的建議及報告;

C、按上級指示編排及分配區內工作;

D、向在區內服務之人員教導及解釋所有現行規則、法例及章程,以便其能更佳地履行工作義務,並稽查其執行和要求人員正確地對待市民;

E、維持人員紀律,並遵守和使遵守章程及上級命令;

F、監督在其區域內之水警稽查隊設備的良好保養,並建議必需的修補或裝修;

G、操縱及保養由其區所負責的物料,使之保持備用的良好條件,當有需要時修理之;

H、保持物料清單之最新資料,為此每月須核對、登記往來及簽署,當責任移交時應在接任人及副處長前進行之;

I、向處之指揮部報告所有在其區域內所發生的或所獲知的事故;

J、每月及在移交職務時繕立報告書。

四、巡邏隊的職責為巡邏澳門半島的海傍。

第五章 輔助部

第二十九條(組成)

輔助部由維修服務處及水警稽查隊學校組成。

第三十條(維修服務處)

一、維修服務處之職責為:

A、向車輛及船隊的保養及維修提供所有必需的技術援助,並監管其執行;

B、車輛及船隊的保養及維修工作只達第二級;

C、按上級指令,計劃工程的進行;

D、計劃修改物料,在能力範圍內進行之或建議由其他部門進行;

E、計劃零件的管理;

F、在基本設施的保養及維修方面與其他水警稽查隊部門合作;

二、維修服務處之組成為:

A、工場;

B、倉庫;

C、機械暨保養科;

D、電力科;

E、電子科。

三、工場之職責為進行維修及保養工作。

四、倉庫用以儲存補充物料。

五、機械暨保養科之職責為:

A、負責船隊及車輛的機械儀器及引擎的維修及保養;

B、教導及訓練巡邏艇輪機員及快艇駕駛員關於設備、機械、船尾機的操作及保養事宜;

C、領導對保養工作之指導及練習;

D、向上級報告所有獲悉的及不尋常的事故。

六、電力科之職責為:

A、負責維修及保養巡邏艇、車輛及水警稽查隊的電力設備;

E、教導及訓練巡邏艇輪機員關於操作及保養電力設備事宜;

C、向上級報告所有獲悉的及不尋常的事故。

七、電子科之職責為:

A、負責維修及保養巡邏艇、車輛及水警稽查隊的電子及通訊設備;

B、教導及訓練電子及通訊儀器操作員;

C、向上級報告所有獲悉的及不尋常的事故。

第三十一條(水警稽查隊學校)

一、本學校係向地區治安服務學員提供為晉入水警稽查隊服務的技術專業知識,並教授專業課程和晉升準備課程以及使部隊人員現代化之實習。

二、本學校包括有:

A、校長;

B、辦公室;

C、教員。

三、校方領導人由副隊長兼任,並由一名警司協助。

第二篇 服務

第一章 類別及職權

第三十二條(服務類別)

一、水警稽查隊輪值服務分為:

A、平常服務;

B、例外服務;

C、特別服務。

二、平常服務係為履行水警稽查隊直接職權之經常性服務,包括:

A、總部:巡邏官、值日主任、副值日主任、行動中心操作員、流動巡邏警員、後備人員、司閽及汽車司機;

B、海事處:巡邏艇人員、快艇人員及潛水人員隊;

C、警務及稽查處:站長、檢查員及巡邏警員。

三、例外服務為:

A、在水警稽查隊以外以駐差及委派方式進行之工作;

B、凡向水警稽查隊隊長申請經獲批准,不論在任何地方向私人機構提供之有薪出勤,而其係由休班人員所作者,又或基於安全理由可由隊長所指定之出勤人員擔任之。

四、特別服務係指其特徵不包括在上述任一類型之內者。

第三十三條(巡邏官)

巡邏官之職務由警務主任、總警司及警司擔任,其職責為:

A、在水警稽查隊管轄區域內進行巡邏,尤其在晚間巡視工作情況,並採取認為適宜的措施;

B、填寫登記冊,每日將之交予副隊長。

第三十四條(值日主任)

值日主任之職責為:

A、留駐在總部內;

B、在入更時巡視總部設施,並採取必需措施,以便保持整齊及清潔;

C、使在總部服務的人員外觀端正;

D、檢查接更時接手的、須其負責的軍械、彈藥、鎖匙及其他物件;

E、協調及稽查在總部服務的人員之工作;

F、參予所有在總部內舉行的列隊;

G、當接獲投訴及告密時採取必須的措施;

H、稽查車輛服務,使之遵守所訂之時間表;

I、委派後備人員擔任必需的、在輪值表內未有預料的服務;

J、看管犯人及被捕者;

K、按上級指令協調及管理行動部門所有活動,並在嚴重情況下或需有指示時應向直接負責人報告所參予行動之工具;

L、使每日應填寫之登記冊、事故登記及其他被指定之文件保持最新資料。

第三十五條(副值日主任)

副值日主任之職責為:

A、留駐在總部內,在值日主任有所規定時方得離開,以便進行巡邏或其他警務工作;

B、在其職責上協助值日主任及在其因故不能出任該職時代替之;

C、在每次列隊時進行點名;

D、當有所訂定時視察所有設施,並將所發現的缺點予以轉告;

E、查察人員到達總部的時間及其外觀;

F、稽查行動中心操作員工作,並按上級指示查察表及圖之登記及使之適時。

第三十六條(行動中心操作員)

行動中心操作員之職責為:

A、將工作期間內曾進行的無線電通訊予以登記 ,並按接獲之指示使表或圖保持最新資料;

B、將獲悉的任何事故立即告知值日主任;

C、擔任電話總機的接線生職務;

D、按上級規定填寫中心之每日登記冊。

第三十七條(流動巡邏警員)

流動巡邏警員之職責為:

A、在澳門半島水警稽查隊管轄範圍內或上級指定地點進行巡邏;

B、視察巡邏工作是否在正常情況下進行;

C、查察所有巡邏人員之外觀;

D、必要時向居民提供援助;

E、在需要時或有所訂定時協助巡邏工作;

F、按上級規定進行其他屬水警稽查隊範圍之工作。

第三十八條(後備人員)

後備人員擔任由值日主任指定的工作,尤其在需要時接替其他人員,並擔任值日主任之傳遞員及流動巡邏隊員。

第三十九條(司閽)

司閽之職責為:

A、嚴格監管在總部大樓附近人及車輛的往來;

B、控制人及車輛進入總部大樓,只容許與部隊有關的人車入內;

C、遵守上級命令及指示,並將所有有懷疑情事告知值日主任。

第四十條(汽車司機)

汽車司機之職責為:

A、遵守值日主任及站長命令;

B、進行上級所指派的工作,並當離開及返回總部大樓時通知值日主任或副值日主任;

C、將任何與工作有關之不尋常事故向值日主任或站長報告;

D、換班前將所使用過的車輛清理及檢查妥當,並將所發現之缺點向運輸科科長指出。

第四十一條(巡邏艇人員)

按上級規定巡邏艇每日在海域之指定範圍內進行巡邏。

第四十二條(快艇人員)

每日委出操作快艇人員,按上級指示每日在海域巡邏。

第四十三條(潛水人員隊)

一、潛水人員隊當有需要時由有關科科長或該隊隊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而其工作須讓值日主任知悉。

二、因其工作性質而須由上級許可方得進行時,值日主任應在最短時間內與海事處指揮部聯絡。

第四十四條(站長)

站長之職責為:

A、留守在站之建築物內,只能因稽查檢查員或巡邏人員工作、又或解決任何事故時方得離開;

B、遵守及使檢查員遵守為貨物及行李起卸而定出之稽查工作;

C、分派檢查人員到正進行起卸貨物的碼頭及船隻上;

D、核對交到站內之有關貨物往來的文件;

E、起訴違例事件;

F、立即向值日主任轉達所有事故;?G、將所有嚴重的或須待上級解決的事故在辦公時間內告知所屬區之主任;

H、使在站內服務的人員有良好秩序及端正外貌;

I、填寫站之每日登記冊。

第四十五條(檢查員)

檢查員之職責為:

A、遵守碼頭貨物及行李檢查所訂立之規則;

B、將任何事故或不尋常情事向其區之站長報告。

第四十六條(巡邏隊)

巡邏隊之職責為:

A、經常巡邏其區域,以便做成警務及海事警戒作用,並應經常保持正確態度;

B、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援助,與其無關及可能導致分散其執行職務之注意力的情事,可不必理會;

C、設法避免現行法例、章程及指示之被違犯;

D、除工作外不得離開其區域,對發生之一切事件應向其所屬區域之站長報告;

E、倘若天氣情況並非欠佳,應離開更亭或庇蔭處,在天色不佳時,當有需要時亦應外出執行任務;

F、按照有關指令進行電話或無線電通訊;

G、將任何事故向站長及值日主任報告。

第二章 人員情況、服務之輪值及對調

第四十七條(人員情況)

鑒於服務需求與可動用條件,水警稽查隊人員得處於以下情況:

A、被委擔任日常服務,為擔任該等服務之委任係以輪值制度進行者;

B、差使,當擔任指令之特別任務、而被轄免所有或一些輪值服務者;

C、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的臨時委任者;

D、出差、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向部隊以外提供不超過一年期的服務者;

E、派駐,向部隊以外提供不固定期限之服務者;

F、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享受休假及大假者;

G、生病在家或留院者;

H、因健康情況之條件及在擔任某些工作可能引致的後果,按醫生建議作短時間休養者;

I、按照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規定所指之短期及長期停職者;

J、按照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規定所指之不合法缺勤者;

K、按照訓練計劃及程序參予所指的訓練及實習者;

L、因長期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只擔任輕便工作者,此情況須經健康委員會建議、水警稽查隊隊長核准方可;

M、脫離服務,等待轉為另一情�楫怴F

N、其他不列入上指情況者。

第四十八條(每日輪值服務)

視乎其職級及職務,所有處於第四十七條A項情況之人員,均須參予每日輪值制度。

第四十九條(休班)

一、倘有可能時,人員將作如下情況之休班:

A、當工作維時二十四小時,最長之休班可達至二十四小時;

B、當工作維時十二小時,最長之休班可達至十二小時;

C、當完成一次四小時之值班或輪值,可有八小時之休班,但倘被委為後備人員者則除外;

D、連續五天均擔任四小時值班或輪班者,可休班一天。

二、當缺乏人員或工作上之需要不容許進行原定之休假時,得撤銷休假或在按上級指定之日數內有限制性地休假。

第五十條(對調工作)

工作之對調得由作出委任的上級預先批准,但不得對工作或第三者有所妨礙。

第五十一條(差使)

一、按工作需要及性質由司令部委出一組非固定數目人員,擔任指揮部、站及其他附屬單位的各項工作或任何特別服務。

二、凡具有對工作有益,且其特別技能係被認可者,得優先被委任。

三、所有出任差使之人員必須擔任由上級所指定之輪值服務。

第五十二條(特別服務)

為進行按照第三十二條所指之特別服務,由司令部根據服務性質、警員職級和資格來定出人員之委任。

第五十三條(出差及派駐條件)

一、出差及派駐的委任係視乎人員的體能、智力或專業資格以及對即將出任的服務類別能否勝任等來作出。

二、出差及派駐的情況不妨礙人員之職程。

第三篇 人員

第一章 團體及現役人員

第五十四條(團體、職級及現役人員)

一、水警稽查隊的團體及職級係在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內訂定。

二、水警稽查隊人員團體包括:

A、海軍;

B、警務人員。

三、在一般團體內男女警務人員職級包括:警務主任、總警司、警司、區長、副區長、一等警員及警員。

四、警務人員之機械維修團體職級包括:區長、副區長、一等警員及警員。

五、現役警務人員按職級及年資被分配在一般團體及機械維修團體內。

六、水警稽查隊人員團體載於本章程附表B內。

第五十五條 (進入)

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以及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則之規定,投入水警稽查隊的人員,應在修讀普通及特別地區治安服務課程後,分別進入警員或副區長職位內。

第五十六條(職位之進入次序編排)

每一團體職位之進入次序編排,係按照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之地區治安服務訓練期所獲得的最後得分,按遞減次序編排。

第五十七條(晉升)

一、按照被承認之專業資格及能力、紀律行為及服務時間、有關團體之條件等,警員有權在其職程內升級。

二、警員在職級表內之晉升係循序地按所定之職級編制而進行,且其必須為現役人員。

三、晉升方式及晉升應符合之條件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晉升章程內。

第五十八條(職級——職階之晉升)

警員、一等警員及區長等的每一職級人員職階的晉升,係按照所定出的服務年期、個人考勤和行為等級方面等要求來進行,此係在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內所訂定本的。

第五十九條(職級表——工齡)

一、人員之職級表係按職位由高至低編排,在同一職位裡按職階排列,而職階中則視乎工齡來排列。

二、在每一職位中,人員在該職階內的工齡係按在內部指令刊登晉升批示之日起計算,最近期獲晉升者被視為工齡最短者。

三、按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所定之紀律處分所產生的效力,會影響工齡本計算。

四、同一職階及職位、但團體不同的人員之間的有關工齡之排列,係視乎其在此職階之工齡而定,倘時間相同,則以從前有較長工齡、軟長服務年資及較年長者為優先。

第六十條(較低級任務)

水警稽查隊人員不能被委任擔任比其職位較低的任務,亦不能受比其職級或工齡較低之人員管轄。

第六十一條(署任及兼任)

一、署任係由同一職級人員作出,倘欠缺時,則由直接下一級人員擔任之。

二、所有署任擔任直接上一級職位之人員,其職級即被視為與該級相同。

三、當署任係臨時性時,署任人應根據原來被接替人之吩咐及方式來辦事。

四、職務或服務之兼任得被指定,惟須載於內部指令內。

第六十二條(退休)

水警稽查隊公職人員或警員之退休係受本地區現行法例的有關部份所管制。

第六十三條(職務之上任)

一、海軍軍官及水警稽查隊士官在出任指揮或領導職務時應對其所屬的一切設施予以視察,並當條件許可時,命令由其指揮或領導的現役人員列隊接受檢閱。

二、當被接替者停止職務時,應向其直接上一級上司遞交一份關於設備情況、人員紀律和訓練以及其負責的物料之報告書。

第二章 紀律及權力制度

第六十四條(紀律制度)

一、軍人紀律章程適合施行於海軍人員內。

二、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適合向警務員施行。

第六十五條(權力)

一、水警稽查隊任預防罪案方面亦執行刑事偵查工作。

二、具有指揮任務之水警稽查隊警官,為著能作出刑事訴訟法所指之非現行罪拘禁之命令,擁有刑事偵查權力。

三、在水警稽查隊服務、擔任指揮職務的軍官和警務士官,具有民防隊長之職級。倘未被分派任較高職級時,其他現役警員則具有民兵及警務人員職務。

四、為產生第三款所指效力,最低限度應有被適當指揮的警員兩名方可當作一民防隊。

五、三款所指之職級係與被分派的軍人和警員職級分不開的,不論其穿著民裝與否及是否被委任擔當輪值服務,均須擔任有關工作。

六、基於任務特徵,水警稽查隊現役人員必須隨特準備工作。

第六十六條(錄取口供及報告書)

由水警稽查隊人員錄取之口供和作出之報告書,以及所拘獲的人仕,應一併送交法例賦予職權的有關當局知悉或由其繼續進行有關程序,但屬水警稽查隊應解決的問題則除外。

第六十七條(起訴書)

由水警稽查隊人員所作出的起訴書,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法律上係有效的。

第三章 原則、義務、權利及待遇

第六十八條(行為)

警務人員係為社會而服務,必須經常依照下列方針工作:

A、履行法例所規定的義務,並盡其所能嚴格地預防和對抗對法例違犯的任何情事;

B、尊重人類尊嚴,為此應保持和支持每位市民之人權,不得向任何人施行、煽動或容許任何酷刑或作出其他殘酷的、不人道的或卑賤的對待;

C、在不同情況下均應保持冷靜,在必須時和為履行其義務而有需要時方得使用武力。

第六十九條(進入權利)

水警稽查隊人員作出工作行為或任務時,有權自由進入舉行公眾集會的、或容許公眾進入而須付款的場所,又或進入須付若干費用或須持有任何人均可取得之入場券的地方。

第七十條(休假、請假及缺勤)

一、當工作條件容許時,水警稽查隊人員可享有按紀律章程及現行一般法例所指之休假及請假。

二、除病假及分娩假期外,所有假期可因紀律情事或公眾利益而中止。

三、所有休假和缺勤將載於內部指令內。

四、正在享受假期的人員將會接到一份載明有關許可之休假憑據。

五、應報到的水警稽查隊公職人員或人員倘因病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報到時,應以最迅速的途徑通知所屬之指揮部。

第七十一條(薪俸及其他待遇)

按照現行法例,水警稽查隊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A、月薪及其他與其職級相同的酬金;

B、由私人要求作出額外服務的酬金;

C、擔任課程或實習課的教師、導師或督導員有權收取訓練賞金;

D、在船上服務二十四小時及航行至少六小時,可收取每日船上服務津貼;

E、對潛水屬專業者及在潛水人員科服務者,可收取潛水員每月危險律貼;

F、機械維修警員及司機收取每月賞金;

G、膳食津貼;

H、獲分配軍服及鞋;

I、包括其家屬在內的醫療、藥物及住院補助。

第七十二條(罰款的分享)

按現行法例規定,水警稽查隊人員得分享有關罰款。

第七十三條(敬禮及致敬儀式)

一、水警稽查隊關於敬禮方面事宜係由現行敬禮及軍人致敬儀式章程所管制。

二、水警稽查隊人員需要作出的敬禮及軍人致敬儀式分作如下等級:

A、警務主任、總警司、警司及區長——相等於海軍尉級;

B、副區長——相等於士級。

三、警務主任、總警司、警司及區長須向上尉以上職位之海、陸、空軍長官敬禮。

四、副區長及警員須向所有海、陸、空軍長官敬禮。

五、水警稽查隊人員須向國旗及旗幟、國家元首、本地區總督、穿著軍服或證明屬第三、四款所指身份之海、陸、空軍長官、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向上司敬禮。

第七十四條(報到)

一、在以下情況內,所有人員須向其上司報到:

A、進入水警稽查隊;

B、晉升後;

C、情況改變;

D、特別假期前後;

E、休假、病假及留醫後復職時;

F、紀律處分終結後。

二、報到的進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A、隊長向澳門保安司令;

B、副隊長向隊長;

C、參謀長向隊長及副隊長;

D、指揮官向隊長及副隊長;

E、警務主任、總警司及警司向隊長、副隊長及其直屬上司;

F、區長向副隊長、人事處處長及其直屬上司;

G、副區長向人事處處長及其直屬上司。

三、報到應在第一款所指情況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並以在換班時為宜。

第七十五條(保密)

所有人員由於出任職務而獲知的一切情事及資料,即使無機密或秘密性質,均應予以保密。

第七十六條(服務評分)

一、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個人考勤章程之規定,對人員所作出之服務,應定期性予以評分。

二、關於在水警稽查隊服務的海軍之服務評分,係按海軍現行考勤章程所定者進行。

第七十七條(制服)

一、水警稽查隊人員有權使用列於現行之澳門保安部隊制服章程內的制服及徽章。

二、在水警稽查隊服務的海軍,應使用海軍所規定之制服。

第七十八條(註冊編號)

一、水警稽查隊人員在投入該隊時,將獲分配註冊編號,且在其整個職程內均會保持不變。

二、警員及一等警員應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制服章程之規定,將註冊編號附於制服上。

第七十九條(認別)

所有在水警稽查隊服務的軍人成警員,按規行法例規定,均獲發給一個專供澳門保安部隊成員使用的證件,但在法例有所要求的情況下,不能豁免且不能代替民事證明文件。

第八十條(紀錄紙)

紀錄紙有其本身格式,係記錄水警稽查隊人員服務期間內的履歷資料,例如委任、晉升、休假、受勳和嘉獎、住院和離院、課程、考試、紀律登記及其他值得記載之事宜。

第八十一條(鎗械的使用及�2a權利)

水警稽查隊人員有權使用及�2a任何口徑及款式的鎗械,即使係未領有執照者,惟必須由本地區行政當局分派。

第八十二條(使用鎗械前的警告)

一、當工作性質及環境許可時得使用鎗械,但使用前應先作出清楚的警告。

二、倘預先之阻嚇或警告不能清楚地及立即地被明白,即使認為不會傷及他人,仍要向天開鎗。

第八十三條(鎗械的使用)

一、除為訓練目的及在適當地點外,只在極度受壓迫或自衛時方可使用鎗械,且須配合環境,例如:

A、當警員本身、其工作崗位或第三者面臨受到襲擊、正在受襲、被企圖襲擊時;

B、當進行拘捕或阻止對方逃走時,而彼係有極大嫌疑曾犯嚴重罪案,尤其是當其持有或擁有鎗械、炸彈、手榴彈、炸藥或利器等時;

C、當進行拘捕越獄犯人或可被判處重刑的通緝犯時,又或阻止囚犯或被埔者逃走待;

D、當拯救人質時;

E、當阻擋或阻止對公眾或社會使用的設施進行破壞,又或其破壞之延續,而將導致重大傷害時;

F、當對付一些可危害人或財產的動物,不論種類,已受重傷且不能立即接受搶救時;

G、在緊急情況下,倘無法為達致同一目的而使用別種途徑時,將之當作呼救的警告或求助方法;

H、為保持公共秩序所需,或上級為同一目的有此決定時。

二、當有可能危及第三者時,禁止使用鎗械,但第一款所指之必需情況除外。

第八十四條(使用鎗械後應採取之措施)

一、曾使用鎗械的水警稽查隊人員,在可能情況下必須予以救援或採取救援措施。

二、在使用鎗械後,即使無做成任何損害,均須在最短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將事件向上級報告。

第四章 職權

第八十五條(隊長之職權)

除第八條所指者外,隊長還有以下職權:

A、執行或使執行由澳門保安司令之命令;

B、執行或使執行現行法例、章程及命令;

C、領導及稽查由水警稽查隊屬下之機構及單位,並制定被認為必需的命令及指示;

D、將須由上級解決的事宜呈上予澳門保安司令作出批示;

E、為使所有機構及單位運作良好,向澳門保安司令建議刊登法例、章程或認為適宜採取的措施;

F、向澳門保安司令建議舉行取錄及晉升考試、委任、晉升、退職及按紀律章程向水警稽查隊人員施行長期停職、強迫性退休及革職處分;

G、按規行紀律章程之規定,獎或罰其下屬;

H、決定紀律起訴的作出;

I、核准水警稽查隊人員擔任其他人仕要求的、按法例規定的特別服務;

J、每年制定水警稽查隊之預算建議,並送交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審核。

第八十六條(副隊長)

除第九條所指者外,副隊長還有以下職權:

A、出任由隊長授權之職務;

B、將所有特別或重要事項、隊長不在場時其所下之命令告知隊長;

C、當有需要時指定制訂輪值表,並定出所有人員的工作;

D、按照現行命令或指示,定出服務輪值表,並稽查其執行;

E、為水警稽查隊計劃每年預算冊;

F、按核准的預算及上級指示管理款項;

G、每日檢查及審閱值日主任和巡邏官的每日工作冊及事故登記冊;

H、最少每月一次檢查及審閱各部門的登記冊及其他記錄文件;

I、制定及下令制定簡稱「IP」的固定指示,此係用以管制部門運作的細節,但不得與法例有所衝突;

J、視乎性質執行或轉發由隊長直接下之命令,並監管所轉達之命令的執行;

K、尋求防止所獲悉的任何紀律違犯,糾正不正確行為,並向隊長告知此類過失以及不遵守法例及章程的情況;

L、每日應獲知錄於事故冊上關於物料及人員的事故,在有需要時進行或下令進行有關調查,並立刻向隊長報告;

M、稽查機構及單位的所有開支,並檢查有關圖表、存貨單及部冊;

N、定期巡視兵營及所有人員;

O、管理人員及物料,協調及稽查所有工作,並為�忖蠙善]查隊的效能採取必需的措施,或倘無權定出該等措施時,則向隊長提出建議;

P、在每年及移交職務時制定報告書。

第八十七條(參謀長)

除第十一條所指者外,參謀長還有以下職權:

A、領導、指導及協調各處工作;

B、經作出意見後,將各處文件呈交隊長作出批示;

C、將報告書、研究書、計劃書及建議書呈交隊長,以便協助其作出決定;

D、制定及傳達因隊長之決定而產生的命令、計劃、要求及指示;

E、監督執行司令的命令和指示。

第八十八條(指揮官)

指揮官有權擔任以下職務:

A、海事處處長;

B、警務及稽查處處長。

第八十九條(士及兵)

海軍之士及兵只能在以下科內擔任技術性職務:

A、供應科;

B、機械暨保養科,電機、電力及船主科;

C、潛水人員科。

第九十條(警務主任)

一、警務主任一般擔任以下職務:

A、人事處處長;

B、補給處處長;

C、行動暨情報處處長;

D、海事處處長或副處長;

E、警務及稽查處處長或副處長。

二、警務主任須參予巡邏官的輪值。

第九十一條 (總警司)

一、總警司得擔任以下職務:

A、人事處處長;

B、補給處處長;

C、行動暨情報處處長;

D、海事處副處長;

E、警務及稽查處副處長;

F、辦公室主任。

二、總警司須參予巡邏官的輪值。

第九十二條(警司)

一、警司得擔任以下職務:

A、海事處副處長;

B、警務及稽查處副處長;

C、辦公室主任;

D、警察學校長官。

二、警司須參予巡邏官的輪值。

第九十三條(區長)

一、按照需要及個人資歷,區長得擔任以下職務:

A、B級巡邏艇艇主;

B、人事處之科長;

C、初級聆訊科科長

D、調查科科長;

E、供應科科長;

F、辦公室副主任。

二、區長須參予總部值日主任的輪值。

三、女性區長得擔任上述職務,但關於船上服務方面則除外。

第九十四條(副區長)

一、副區長得擔任以下職務:

A、D級巡邏艇艇主或B級巡邏艇副艇主;

B、站長或區之副主任;

C、行動中心主任;

D、體育科科長、補給處及人事處之科長;

E、在各處之指揮部辦公室內工作。

二、副區長須參予副值日主任間輪值。

三、女性副區長得擔任上述職務,但關於船上服務方面則除外。

第九十五條(機械維修區長)

機械維修區長擔任維修服務處處長或補給處運輸科科長。

第九十六條(機械維修副區長)

一、機械維修副區長擔任機械維修區長助手之職。

二、機械維修副區長得被分配擔任維修服務處機械暨保養科科長。

三、機械維修副區長亦得以出差或派駐方式在海軍船廠之澳門保安部隊輔助科內擔任職務。

第九十七條(一等警員)

一、一等警員得擔任以下職務:

A、成為巡邏艇船員,並可當副艇主;

B、快艇艇主;

C、站之成員;

D、在調查科內工作;

E、在行動中心內工作;

F、在補給處及人事處之科內工作;

G、在辦公室內工作;

H、潛水人員。

二、一等警員須參予總部、流動巡邏、站長及檢查員等之輪值。

三、女性一等警員得擔任上述職務,但關於船上服務方面則除外。

第九十八條(一等機械維修警員)

一、一等機械維修警員之職責為:

A、在巡邏艇上擔任機械師職務;

B、擔任運輸科科長職務;

C、在維修服務處各科擔任專業職務。

二、一等機械維修警員亦得以出差或派駐方式在海軍船廠之澳門保安部隊輔助科內擔任專業職務。

第九十九條(警員)

一、警員得擔任以下職務:

A、成為巡邏艇、快艇船員及潛水員;

B、站之成員;

C、在各科內任職;

D、參予在總部內、站內、巡邏及汽車司機的輪值。

二、女性警員得擔任上述職務,但關於船上服務及巡邏工作則除外。

第一百條(機械維修警員)

機械維修警員之職責為:

A、在巡邏艇上擔任機械師職務;

B、在維修服務處各科,補給處運輸科擔任專業職務。

第四篇 一般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福利會)

一、按照現行法例規定,水警稽查隊的福利工作由海事署福利會負責。

二、水警稽查隊係透過其指揮部與福利會聯繫。

第一百零二條(職權責任)

水警稽查隊須向有關當局告發所有其無權解決或起訴的違犯情事。

第一百零三條(市政警察隊人員之委派)

按照市政警察隊章程及當情況許可時,得委任一名水警稽查隊警司擔任市政警察隊隊長一職。

第一百零四條(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及綜合訓練

中心人員之委派)

本章程第五十三條所指之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及綜合訓練中心人員以派駐方式之委任,係按澳門保安司令以批示方式所訂定之規則而進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援助之要求)

一、需要水警稽查隊協助之民職官員,應向澳門保安司令要求,或倘在被認為係急切情況時,則須向隊長、處長、總部值日主任或區長作出要求,該等人員在滿足要求後應向直接上一級上司報告。

二、該等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並指示將行擔任之工作的性質,充份理由或命令。在嚴重或急切情況下,得以口頭或電話方式作出,惟事後應以書面方式確實之。

三、按一款所指被要求擔任任務的隊伍,只係以其隊長認為最適宜和適合的方式來工作,而無須直屬於要求提供服務的,負責有關工作合法性的官員。

第一百零六條(司法行為之要求)

在要求水警稽查隊人員參予司法行為時,應按刑事訢訟法的規定,由司法部門或檢察官公署預先申請。

第一百零七條(工作時間及內部指令)

一、辦公時間表係按隊長指示而編定的。

二、指揮部的所有內部工作,由上午九時起當作已交更。

三、按照隊長指示,工作的接替係當著部門主管前進行。

四、各機構或部門的文件,應按工作時間交予值日主任或辦公室。

五、按副隊長之指示,內部指令由辦公室主任繕寫。

六、指令的傳達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第一百零八條(列隊及檢查)

一、在進行工作的部門內,每日人員接替工作時舉行列隊一次。

二、每週在總部內舉行總列隊。

三、為檢查人員軍裝及配備、其鎗械和軍營的保養和清潔,各部門之指揮官及主任應進行認為必須的檢查,及下令作適宜的列隊。

第一百零九條(水警稽查隊紀念日)

水警稽查隊在每年九月三日單獨慶祝該隊成立週年紀念日,並定名為「水警日」。

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核准之水警稽查隊章程第五條所指之附表A

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核准之水警稽查隊章程第五十四條所指之附表B*

水警稽查隊人員團體

警務人員

I ——總編制

A——男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警務主任 4 4
總警司 4 5
警司 7 8
區長 23 25
副區長 58 62
一等警員 175 184
警員 560 608

B——女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警務主任 1 1
總警司 1 1
警司 2 2
區長 3 3
副區長 10 11
一等警員 15 16
警員 82 109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0/88/M號法令,第67/90/M號法令,第42/92/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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