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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規定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之被特許企業應每年公布其資產負債表、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及監事會或核數師之意見書。
該法律亦規定資產負債表得以資產及負債總數值之摘要方式公布,但須有公共利益上之重大理由。
經營賽馬之被特許人已根據該規定申請以摘要方式公布一九九七年度資產負債表之許可,而所引用之公共利益上之理由已獲證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 一、許可在本地區經營賽馬之被特許人以摘要方式公布一九九七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其中須指出以下財務數據:營業結果淨值、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及資產淨值。
二、摘要所載之數值應以本地區之法定流通貨幣為單位,並須指明其為正值或負值。
第二條 ——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b)項及c)項所指文件仍須全部公布。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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