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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澳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卅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郵電範疇內郵差之特別制度職程。
規範上條所述職裡,目的為對之進行有關調整及索引之編排,以遵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載特別制度職程所訂定之原則,而有關報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立法許可由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執行主席 何厚鏵
副主席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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