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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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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14/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光/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文化中心廣場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2

刊登日期:

2002.3.6

版數:

91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鄰近青洲港務局之新設施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2

    刊登日期:

    2002.3.6

    版數:

    911-91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22/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一、根據一九七三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前護理總督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並透過土地委員會的摘錄,准許將一幅面積93.3平方米,用作擴闊大炮台斜巷,屬於“ Macao Baptist Church”的地段與另一幅屬於當時澳門地區、面積104.5平方米、用作更正炮兵馬路街道的地段作簡單交換。

    二、然而,上指批示並沒有提及、或遺漏了該等地段在物業登記局的登記編號,亦沒有提及有關的法律制度。

    三、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前 Repartição Provincial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簽署、載於150冊第101至第101頁背頁及151冊第2至第3頁的合同公證書指出該幅面積93.3平方米的地段屬於一幅面積663.31平方米、以完全所有權制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8冊第191頁第14409號的土地的一部份,其後更與該土地分離及另外登記於B-47冊第42頁背頁第21076號。

    四、然而,根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出、屬本批示附件及組成部份的第4831/1994號地籍圖所載,上指地段經湊整後的面積為93平方米,並由兩幅零碎地段組成。一幅面積27平方米,以字母“B1”標示,為標示於B-27冊第62頁第10054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租借地的組成部份,其利用權以美國Virgínia, Richmond的“The Foreign Mission Board of the American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名義登錄於F-3冊第112頁第1860號。另一幅面積為66平方米,以字母“B2”標示,為登記於B-22冊第225頁第5305號的地段的組成部份、以完全所有權制度及該實體名義登錄於G-6冊第116頁背頁第6320號。

    五、因此,基於公證書所載可導致該土地屬於同一實體,並位於大炮台斜巷同一街道,故需要對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公證書中之錯誤作出更正,以便可對上指地段的登記作出相應規範。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准許將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前Repartição Provincial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簽訂、載於150冊第101至第101頁背頁及第151冊第2至第3頁的簡單交換合同公證書作出如下更正:

    一)乙方用作與甲方交換、並納入公產的地段面積為93.3平方米,經湊整後為93平方米,其並非一幅面積663.31平方米、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B-38冊第191頁第14409號、所有權屬乙方的土地的組成部份,該土地已與後者分離,並另外登記於B-47冊第42頁背頁第21076號。

    二)上指地段由兩幅零碎地段組成,一幅面積27平方米,位於大炮台斜巷,無門牌編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出、並標有四至的第4831/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B1”標示,是標示於上指登記局B-27冊第62頁第10054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當時的Fazenda Nacional)長期租借地的組成部份。另一幅面積為66平方米,位於大炮台斜巷,無門牌編號,在上指、並標示有四至的地籍圖中以字母“B2”標示,是以完全 所有權制度登錄於B-22冊第225頁第530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份。

    三)另外,甲方以長期租借制度及交換方式,將一幅面積104.31平方米、現更正為119平方米、在同一、並標有四至的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段讓給乙方,以便按同一制度與登錄於物業登記局B-27冊第62頁第10054號的土地作合併。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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