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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七月四日第32/94/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職業介紹所執照之批給、續期、修改之附註及換發,均收取由總督以訓令訂定之費用。
基於此;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四日第32/94/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 對於與職業介紹所執照之發出有關之行為收取之費用載於本訓令附件之收費表內。
第二條 — 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186/93/M號訓令所核准之有關職業介紹所收費表之部分。
第三條 — 本訓令自公佈三十日後開始生效。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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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費用之行為 |
(澳門幣) |
執照之批給 | 30,000.00 |
執照之續期 | 10,000.00 |
在執照內作修改之附註(每項附註) | 1,000.00 |
執照之換發 | 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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