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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輔助私營部門創辦及開展可使與商業中心經濟相配合之架構支柱得以發展及鞏固之活動為施政方針之優先項目,而輔助之主要目的為發揮在運輸及交通基礎設施方面已作公共投資之效益。
另一方面,關於食品批發業之架構十分重要,因為在很大程度上,該等架構須定期及按需求供應食品予零售商及最終消費者。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一、許可將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所規定之貸款補貼制度延伸至存倉業、轉運業、食品及不含酒精飲料之批發業。
二、上款所指之延伸,適用於由五月二十三日第87/88/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經濟行業分類表”之下列行業:
a)第六類,6101組一食品及不含酒精飲料之批發業;
b)第七類,7191組(轉運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及7192組(存倉業)。
第二條:一、為適用本訓令,“商業單位”、“商業場所”、“商業設施”及“商業活動”分別視為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內提及之“工業單位”、“工業場所”、“工業設施”及“工業活動”。
二、補貼之受益人應於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期間內,申請法律規定從事有關活動所須具備之准照或同等性質之文件。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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