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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 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則作出規章性的規定。
這樣,按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教育學系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訓有關學術領域的 專業人材。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 —— 核准教育學系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該課程的事業領域包括:教育行政領域及教育心理學領域。
第三條 —— 該課程有關學科之修讀期為二個學期。
第四條 —— 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辯。
第五條 —— 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部分後最多六個 月內或在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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