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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通過由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議定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十條第一段之修正案以待批准。
共和國議會根據《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j 項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議決通過由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議定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十條第一段之修正案以待准;該修正案之真確英文文本及葡文譯本附於本決議。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通過。
共和國議會議長 歐達琛
一、決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由以下條文取代:
“委員會一般應每年召開會議以審議按照本公約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報名。委員會會期由本公約締約各國所召開之一次會議定出且須經大會通過”。
二、提議大會於其第五屆會議上將獲通過之修正案作記錄。
三、決定修正案在經大會審議且由三分之二多數之締約各國就其接受修正案通知負責保管本公約之秘書長後,立即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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