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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總部設在加拿大之“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給予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之許可;
鑑於在澳門開設上述保險公司將可能對本地區有利,尤其使公眾所獲提供之服務得以多元化及改善質素,以及促進人壽保險市場之良性競爭;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五條及第十條第一款b項及e項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根據第50/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中文名稱為“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人壽保險。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孟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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