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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住所設在葡萄牙波爾圖市Rua Júlio Dinis 705至719號之葡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澳門設立離岸分支之許可;
考慮到葡國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能對本地區銀行體系走向國際化及加強與外地之經濟關係作出貢獻;
鑑於已根據五月四日第25/87/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適當組成宗卷,並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意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f項之權能,及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132/91/M號訓令第一條作條文修改後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下令:
第一條——根據五月四日第25/87/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住所設在葡萄牙波爾圖市Rua Júlio Dinis 705-719號之葡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以分支形式設立一間離岸銀行單位(UBO)。
第二條——根據五月四日第25/87/M號法令第十八條之規定,與居民之經營活動之總額度訂為澳門幣3億元。
第三條——本訓令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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