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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9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其上曾建有7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150頁第12887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興建一幢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建築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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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050.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1/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Chu Sok Hing,由Irene —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代表。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7/SATOP/96號批示,對一幅面積104平方米,由於歸還當中一幅面積14平方米地塊以納入公產而縮減為9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河邊新街7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150頁第12887號的土地以租賃制度批予中國籍寡婦Chu
Sok Hing的修改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根據上述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租賃有效期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並可根據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而根據第三及第五條款的規定,土地應由上述批示的公佈日起計十八個月期限內被利用興建一幢七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住宅用途的建築物。
三、為此,透過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及二十八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的申請書,Mariano Orlando Voi You以承批人Chu
Sok Hing的轉受權人,即Irene
—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的總經理Hin Toi的受權人身份提出租賃期續期十年及延長土地利用期十八個月的申請。
四、申請人解釋需延遲重新利用土地,是鑒於有關案卷的手續一直由承批人的首位受權人,澳門的資深建築商Voi
You跟進,雖然授權書允許作出複授權,但其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轉受權人正於葡萄牙定居,僅目前可開展利用。
五、由於發現載於已核准工程計劃中的建築面積與由第167/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合同所指的建築面積不符,故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附加溢價金及因租賃期限續期而應付的特別稅捐,並制訂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遞交的聲明書,該擬本已獲承批人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814/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其透過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的特別稅捐和附加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分別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和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發出的第2006-06-902860-3號和第74/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和十五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62993及65427),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由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7/SATOP/96號批示規範,面積90(玖拾)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76號,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34冊第150頁第12887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814/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2. 基於上款所述的修改,由第167/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第四及第八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2. 上述樓宇的用途及建築面積如下:
商業: 112平方米;
住宅: 590平方米。
3. ......
4. ......
第四條款——租金
1. :
a) ......
b) 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繳付的租金將改為按以下數值計算:
i) 商業:建築面積$6.00/平方米(每平方米澳門幣陸元整);
ii) 住宅:建築面積$4.00/平方米(每平方米澳門幣肆元整)。
2. ......
3. ......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
2. ......
3. 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二條
1. 由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7/SATOP/96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的第二條款第一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續期10(壹拾)年。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
基於上條所述的租賃期限續期,乙方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根據八月二日第219/93/M號訓令的規定繳交特別稅捐,金額為$7,200.00(澳門幣柒仟貳佰元整)。
第四條
土地利用期限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為期18(壹拾捌)個月。
第五條
在不妨礙乙方繳付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7/SATOP/96號批示所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七條款規定的$694,852.00(澳門幣陸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整)下,乙方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尚須就本批示所規範合同的修改,向甲方繳付溢價金,金額為$7,189.00(澳門幣柒仟壹佰捌拾玖元整)。
第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七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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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7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11 | 版數: | 9987 | | |
|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路氹城VU3.3a馬路(西段)和VU4.1馬路(南段)填土承攬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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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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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VU3.3a馬路(西段)和VU4.1馬路(南段)填土承攬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法規: | 第17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11 | 版數: | 9987-9988 | | |
|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勞工事務局新總部裝修承包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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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工事務局新總部裝修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法規: | 第17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11 | 版數: | 9988 | | |
|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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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法規: | 第17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11 | 版數: | 9988-9989 | | |
|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新總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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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新總部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法規: | 第17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11 | 版數: | 9989 | | |
|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 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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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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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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