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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掌上電腦用的模組介面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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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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