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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一條——許可澳門民用航空局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簽訂合作議定書,以便實現澳門民用航空局連接衛星通訊網絡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Network)及VHF空對地通訊網絡(VHF Air Ground Link)以及操作有關連接系統所需之工作。
第二條——上款所指議定書將訂定有關連接系統開始操作之期限、技術性質及操作方式。
第三條——因本議定書而產生之投資開支為140,762.5美元(十四萬零七百六十二元五角),由本地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經濟分類編號07-10-00-00-01之次項目8-053-03-02支付。
第四條——有關款項將於簽署議定書之日一次過繳付。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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