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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經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之《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在執行上遇到若干問題,故有必要對之進行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謁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之《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該規章之附表Ⅳ第二款b項修改如下:
執照如在上數條規定期間以外續期,則須繳付相當於本規章附表 Ⅳ第二款b項所定金額兩倍之費用。
一、...................
二、...................
a) ...................
b) 執照之續期:
b.1) 豪華酒店場所 澳門幣12,500.00元
b.2) 五星級酒店場所 澳門幣11,250.00元
b.3) 四星級酒店場所 澳門幣10,000.00元
b.4) 三星級及二星級酒店場所 澳門幣8,750.00元
b.5) 豪華同類場所 澳門幣6,250.00元
b.6) 一級及二級同類場所 澳門幣3,750.00元
b.7) 其他同類場所 澳門幣2,500.00元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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