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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及第七條(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二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為期一年,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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