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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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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0/M號法令

第17/90/M號法令

五月十四日

澳門教育制度改革作為本地區施政方針的重要中心目標之一,並被確定為過渡時期澳門發展整體策略的其中一項重要優先工作。

在教育改革範疇內,必須創造條件,以便一方面建立一個適合澳門社會特性以及其發展需要的教育制度,另一方面,賦予教育——學習過程較大的效率。

在短期內即將通過的澳門教育制度綱要法,將允許訂定教育政策發展的大綱,從而為教育改革的穩定與連貫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然而,影響本地區教育的眾多問題,需要在不妨礙並遵守既定策略的目的的前題下,推行減輕一些較重要障礙的可行措施。

在此情況下,除了對其他方面有不同措施外,突出需要設立機制,以提供更平等的入學和順利學習的同等機會,並挖掘進入高等教育水平的更佳途徑。

事實上,透過本法令訂定的學生福利制度,包括給與缺乏不同水平教育的學生提供一系列多元化的服務,以便達到此目的。

接受教育的普遍權利及居民獲得愈來愈高教育水平的需要作為社會全面平衡發展的支柱,其本身就要採取有效措施,不僅減輕對有經濟困難家庭的社會歧視,而且亦提供條件讓社會更好更有效的利用可供使用的人力資源。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學生福利)

學生福利旨在進行社會和教育的補償,並實現給予一個多元化的經濟援助系列和提供援助學生的其它補充服務。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令的規定適用於就讀官立學校或在教育司註冊的非牟利私立學校的學前、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生。

二、本法令關於助學金方面的規定,亦適用於就讀澳門或外地學校高等教育的學生。

三、本法令關於助學金方面的規定,還適用於欲就讀東亞大學所舉辦的大學預料課程或在外地不超過一年的預科或同等課程的學生。

第三條 (經濟援助)

經濟援助旨在幫助最有需要的學生應付就讀學校的負擔,其方式主要包括學費津貼、助學金、購買書籍和學習用具津貼以及認為需要的其他津貼。

第四條 (學費津貼)

一、學費津貼是一種財政援助,用於全部或部份支付學前、小學和中學教育學費的開支。

二、學費津貼的金額每年由總督以批示訂定,並按照教育級別計算,以本地區私立學校所收學費的平均值為基礎。

第五條(購買書籍和學習用具的津貼)

購買書籍和學習用具的津貼是一種財政援助,用以支付全部或部份用於購買開展學校活動所需的書籍和學習用具,包括校服和體育器材的費用。

第六條 (助學金)

一、助學金旨在給予在澳門或外地就讀高等教育課程之學生的財政授助及其他形式的補充援助。

二、助學金包括下列形式:

a. 獎學金:用於獎勵以優異成績完成中學和高等教育 課程且欲繼續分別修讀高等或研究院課程 的學生;

b. 貸學金:用於資助本身或其家庭不具備經濟條件供 其繼續學業的學生;

c. 特別助學金:無須償還,用於資助培訓本地區較缺 乏的領域的人材。而其受益人結束學 業後,將按照發放此類助學金的通告 中規定的期限,隨即在本地區從事其 專業活動。

三、本條一款所指其他形式的補充援助,得以旅費津貼的形式為之,並在可能情況下入住大學宿舍或旅舍。

四、發給助學金的名額和金額,以及各種不同形式的補充援助的參與程度,將由總督根據下列指數每年以批示訂定:

a. 就讀中學最後一年的學生人數;

b. 在該年度完成其課程的助學金受益人數;

c. 學生福利基金財政上可動用的款項。

第七條 (援助之補充服務)

一、學生福利的補充服務旨在補足學前、小學和中學學生的援助,創造更好的學習和福利條件。

二、補充服務主要包括膳食和學生保險服務。

三、膳食服務旨在創造條件,使學生有合理的膳食,並按照情況得在學校或為此目的而設的膳堂提供膳食。

四、學生保險服務旨在確保提供意外受傷和需治療身體損傷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或補償對第三者造成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並開展預防意外事故的活動。

第八條 (管制章程)

一、本法令第四、五及七條分別所指提供津貼及援助的補充服務的規則和標準的訂定,由總督以批示核准的管制章程為之。

二、本法令第六條所指提供助學金的規則和標準的訂定,由總督以批示核准的管制章程為之。

第九條(學生福利服務的實行)

一、本法令所指學生福利的不同服務,係以逐步方式實行,在顧及下述各項情況下,由總督以批示訂定有關時間表。

二、在1990/91學年施行學費津貼。

三、助學金的新管制章程於1990/91學年生效。

第十條 (學生福利的發展)

一、本法令所指的學生福利活動,由教育司推行。

二、為著上款目的,將對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通過的教育司章程進行有關修改。

第十一條 (學生福利機構)

一、設立負責支付學生福利活動費用的學生福利基金,其組成及運作將由其本身的條例管制。

二、設立附屬教育司司長的學生福利諮詢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將由其本身的條例管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93/M號法令

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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