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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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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7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嘉樂庇將軍大橋的保養和維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嘉樂庇將軍大橋的保養和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844,443.00(澳門幣玖佰捌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5,000,000.00
2004 年 $ 4,844,443.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8.051.008.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7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21

版數:

1101-110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17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八條、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及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三)項(2)分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以及按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2,344,948.80(澳門幣陸仟貳佰叁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圓捌角整),該補充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

    第一補充預算

    代號 名稱 收入 開支
    增加 追加/登錄
     

    收入表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62,344,948.80  
     

    支出表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02 備用金   62,344,948.80
     

    總計

    62,344,948.80 62,344,948.80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於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副主席:張素梅、譚偉文——委員:李思豪、關施敏、伍秉賢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8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21

    版數:

    110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第18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政府總部對開停車場」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為「政府總部對開停車場」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39,192.00(澳門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516,330.00
    2004 年 $ 619,596.00
    2005 年 $ 103,266.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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