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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都市規劃方面,為適當利用果欄街四十八號與果欄橫街四號及四號A之地段.必須將拆毀有關樓宇所騰出之地段,與另一幅面積四平方米之相鄰地段併合,以便調整此橫街建築物之正面排列。
鑑於上指相鄰地段之性質屬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後,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私產,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四平方米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出之第3970/92號地籍圖內以字母“ B”標明,而該地圖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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