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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存在不同高等教育機構所舉辦之翻譯員課程授予不同學位之情況,因此有必要調整進入翻譯員職程之資格要求。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一、 。
二、下列人士應透過審查文件方式之考試或考核方式進入以下職等:
a) 一職等——從具備澳門理工學院翻譯課程資格或前華務司技術學校之基礎課程或速成課程資格之人中選擇;
b) 二職等——從具備澳門大學翻譯學士學位或獲行政暨公職司經聽取高等學歷認可諮詢委員會意見後而認為適當之其他學士學位之人中選擇;
c) 三職等——從具備以上各項所指任一資格且兼備適合於將任職範圍之有關學士學位之人中選擇。
三、晉升至翻譯顧問職級,須具學士學位。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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