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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必要核准澳門防疫接種計劃(PVM):
總督根據三月四日第13/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防疫接種計劃(PVM)。
二、澳門衛生司有權限核准實施澳門防疫接種計劃所需之技術規定及指導。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A—— 接種:
a)VAHB無須預先作免疫測試,且根據澳門衛生司所發出之規定,適用於所有十二歲及十二歲以下之兒童,以及容易受感染組別之人士。
b)VAR無須預先作免疫測試,且根據澳門衛生司所發出之規定, 適用於所有十歲至十三歲之女童,以及容易受感染組別之人士。
B—— 接種時間表—— 由出生起之一般時間表:
a)得實施於身體之不同部位。
b)如流行病情況證明有需要,得自第六個月起實施。
c)如兒童從未接受過麻疹疫苗之接種,或流行病清況證明有需要,得自第十二個月起實施。
d)BCG2只有在注射結核菌毒試驗呈陰性反應後方可實施,並得實施於身體之不同部位。
e)VAR僅實施於女童。VAT應每隔十年實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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