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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經請求設立一間兌換店;
又鑑於有關卷宗已適當組成並已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以及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許可設立一間名為“Chong Wa (Macau) Limitada”,而中文名稱為“中華(澳門)兌換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第二條——將設立之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透過進行法律允許兌換店從事之活動而經營其業務。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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