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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規定在澳門大學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方式,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大學授予博士學位之知識領域須由章程規定之權限機關建議以及經總督以訓令核准。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獨一條——核准載於附件內之澳門大學博士學位範圍,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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