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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由於已核准《會計師暨核數師註冊委員會規章》,故有必要訂定由該委員會建議科處處分之有關程序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之紀律程序之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六月三日第17/78/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有關科處處分之情況。
二、總督有權限提起程序、委任有關預審員,以及科處上款所指之處分。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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