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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為在澳門地區執行納入程序之規定而制定施行細則,並就選擇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或透過收取金錢補償解除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聯繫之編制內人員之狀況,以及就選擇退休而將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編制內人員之狀況設定不同之後果。
然而,為加速人員本地化,有必要將為選擇納入或解除聯繫之人員而定之轉入超額狀況之制度,延伸至選擇退休之人員,從而使編制內之職位空出;但出現空缺時則消滅之職位者,不在此限。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所定之制度適用於獲承認具有同一法令第九條第一款b項所指退休權之人員。
對獲承認具有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b項或c項所指之任一權利之人員,如其職位於出缺時予以消滅者,不適用上條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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