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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訂定之條件,出售第二款所指承批企業興建的屬房屋局財產之房屋予租住家團。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一)受經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16/SATOP/95號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政府公報》公佈的第73/SAOPH/89號批示約束、批給吳福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第6地段之合同;
(二)受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四副刊公佈的第165/GM/89號批示約束、批給新澳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北HP地段之合同;
(三)受經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5/SATOP/99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政府公報》副刊公佈的第36/SATOP/91號批示約束、批給威苑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菜園涌邊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四)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7/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東方基金會之澳門半島鄰近菜園涌北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五)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8/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天河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馬場海邊馬路第4地段之合同;
(六)受經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35/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8/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亨達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慕拉士大馬路與漁翁街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七)受經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5/SATOP/99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15/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東方基金會之澳門半島製造廠巷與牧場街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八)受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3/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新建華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E/E2方形街區之合同。
三、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30%);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七十(70%)。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0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3 |
刊登日期: | 2003.8.20 |
版數: | 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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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及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羅立文工程師由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兼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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