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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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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20/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AFIS)指紋自動識別系統設施配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1/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7

刊登日期:

2007.9.19

版數:

795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第21/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西門子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之CAMS系統升級研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7

    刊登日期:

    2007.9.19

    版數:

    7957-795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23/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署購置自動生化型微生物檢測儀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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