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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簡稱辦公室)主任陳海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與辦公室人員相關的合同;
(二)批准辦公室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辦公室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辦公室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
(十一)批准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在外地舉行者以辦公室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辦公室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辦公室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正常運作所須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八)批准將撥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簽署所有與辦公室合同有關的公文書,但以事先獲批准者為限;
(二十)在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辦公室主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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