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由於需要培養一些經適當訓練、能作出策略性決定的高質素企業人員,所以必須開設一項可頒授學士學位的國際商貿管理補充課程,以向經已取得澳門理工學院商貿高等專科學位的人士提供補充知識以及深造的機會。
基此;
經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並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
第一條 —— 在澳門理工學院貿易暨旅遊學校增設一年可頒授學士學位的補充學習課程。
第二條 —— 核准國際商貿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及學術——教學編排。該計劃及編排載於本訓令的附件I和附件II,並作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 凡具有澳門理工學院貿易暨旅遊學校商貿高等專科學位者,均可報讀國際商貿管理補充課程。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II
國際商貿管理課程
學習計劃
上學期 科目名稱 類別 學分 每週學時 商用葡語/商用漢語 學期制 3 3 全面優質管理 (TQM) " 3 3 國際投資管理 " 3 3 區域經濟 " 3 3 策略管理 " 3 3 研習計劃Ⅰ " 3 3
下學期 科目名稱 類別 學分 每週學時 I國際商貿運算學 學期制 3 3 資訊系統管理(高級) " 3 3 企業行為 " 3 3 國際經濟 " 3 3 歐洲經濟 " 3 3 研習計劃Ⅱ " 3 3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206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