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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有必要發行一套新郵票,代替由八月三十一日第203/98/M號訓令終止流通之同一主題之郵票;
經考慮郵電司之建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除現行郵票外,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起,特別發行並流通以「華士古達嘉馬——航海路線」為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 1,9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1,9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1,9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全張 | 1,800,000枚 |
第二條——該等郵票印刷成四十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第三條——廢止八月二十四日第199/98/M號訓令。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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