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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153,330,401.00(一億伍千三百三拾三萬四百零一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 (澳門幣) |
收益及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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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政府之撥款 | 15,822,915 |
75 | 本身財產收益 | 37,736,880 |
79 | 累積資金轉移 | 99,770,606 |
59 | 前期損益餘額 | — |
總收益 | 153,330,401 |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 (澳門幣) |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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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活動支出 | 125,698,287 |
63 | 第三者作出的供應及提供的勞務 | 3,963,494 |
65 | 人事費用 | 13,051,520 |
66 | 財務費用 | 1,081,830 |
67 | 其他開支和費用 | 165,835 |
27 | 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 70,000 |
42 | 有形固定資產 | 9,299,435 |
總支出 | 153,330,401 | |
58 |
自由儲備金 | — |
結餘 | — |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0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0.15 |
版數: | 110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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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出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一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為二十二名。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0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0.15 |
版數: | 1102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行政管理委員會下列職權:
(一) 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的開支表的章節,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的款項承擔的、用於工程及取得資產與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屬於免除進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一)項所指開支外,不論有關的金額多少,批准為取得日常管理行為的財貨及勞務而作出的開支,包括執行簡單的維修工作的開支、代表處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保安費、倉庫費、公共地方開支、取得消耗的物料與物品而作出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 批准轉讓或交換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動產。
二、追認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行政管理委員會於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0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0.15 |
版數: | 1102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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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9,000,000.00(貳仟玖佰萬圓),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項目 | 金額 |
經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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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 | ||
公營部門 | ||
05-01-01-01 | 特區總預算轉移 | $ 29,000,000.00 |
總計: |
$ 29,000,000.00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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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3-00-01 | 超時工作津貼 | 1,000,000.00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31,000.00 |
02-03-04-00 | 資產租賃 | 2,370,000.00 |
02-03-05-02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126,000.00 |
02-03-05-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367,000.00 |
02-03-07-02 | 製作 | 9,380,000.00 |
02-03-07-03 | 廣告 | 5,870,000.00 |
02-03-07-09 | 助興節目 | 237,500.00 |
02-03-07-10 | 親善訪問 | 500,000.00 |
02-03-08-01 | 特別研究及工作 | 982,000.00 |
02-03-08-02-04 | 其他特別項目 | 7,968,545.00 |
02-03-09-00 | 未列明之負擔 | l35,955.00 |
05-02-01-00 | 人員 | 22,000.00 |
05-02-02-00 | 物料 | 10,000.00 |
總計: |
29,000,000.00 |
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李天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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