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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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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96/M號訓令

第207/96/M號訓令

八月十二日

鑑於八月十二日第206/96/M號訓令批准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設立澳門大學校際學院,現正式承認該學院為高等教育機構。

基此;

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二款,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總督決定:

第一條

承認澳門大學校際學院,該學院之總部設於澳門,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第二條

澳門大學校際學院根據現行法例及本身章程享有章程、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

第三條

批准附同本訓令的澳門大學校際學院章程。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

澳門大學校際學院章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性質及總部)

一、澳門大學校際學院(簡稱IIUM),是一所由澳門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簡稱基金)設立的大學,總部設於澳門。

二、IIUM的中文和英文正式名稱分別為,澳門大學校際學院及Macau Inter-University Institute 。

三、IIUM為一私權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受本章程約束,如有遺漏,以適用法例補充。

第二條

(期限)

IIUM無確定之存續期。

第三條

(目的)

一、根據基金授予IIUM之使命及校監所訂定的方針,IIUM的主要目的是:

a)為澳門及所屬地區的發展,培訓優質人員;

b)大學高等教育;

c)發展科學及技術研究;

d)傳播知識及促進文化交流。

二、IIUM的特定目的是:

a) 以出席制度及遙距制度,開辦各門學術課程,可以葡文,中文及英文為主要教學語言;

b) 加強不同文化及文明之間的對話,使本地區的特色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架構中得以提升;

c) 為開展有利於社群的社會、文化、娛樂及體育活動作出貢獻;

d) 保護及推廣由文化結合而產生之歷史、文物及文獻財產;

e)為確保追隨上述各項目標,培訓人員;

f) 肩負本身使命之同時,盡量以一所大學機構特有之貢獻向澳門教會提供合作。

第四條

(大學間的合作)

為實現本身目的,IIUM優先重視大學間的工作,鼓勵與校址設在本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及其他尤其是歐洲及中國的大學合作。

第五條

(學位和文憑)

一、IIUM頒授各學術領域的高等專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以及與大學所授課程相應的其他名銜、文憑和證書,並為繼續升學的目的,給予學位和學歷證明以同等資格。

二、IIUM可以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稱銜。

三、碩士和博士學位的頒授將由專門法例訂定。

第六條

(文憑及證書的簽署)

一、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之文憑由校監、葡國天主教大學校長及IIUM校長簽署。

二、其餘文憑由葡國天主教大學校長及IIUM校長簽署。

三、證書由IIUM校長簽署。

第七條

(認可)

IIUM頒授的學位和專業文憑等同於葡國天主教大學所頒授的學位和專業文憑,且自動獲得該大學認可。

第八條

(入學條件)

一、IIUM課程學生的入學條件受澳門本地區現行的高等教育入學法例管制。

二、非學位課程的入學條件,由學術委員會按個別情況訂定。

第二章

IIUM的機構

第一節

校監

第九條

(校監)

IIUM校監亦即是葡國天主教大學校監。

第十條

(權限)

一、校監的權限主要為:

a)委任和罷免IIUM的校長、副校長和總務長;

b)聽取本身管理機構的意見後,通過IIUM的標誌;

c)主持所出席的所有活動和儀式。

二、校監可以將其權限轉授予澳門主教。

第二節

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管理機構)

IIUM的管理機構有:

a)校長;

b)理事會;

c)教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

(校長)

一、校長由校監在聽取葡國天主教大學校長和澳門主教的意見後委任之。

二、校長是在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或相等資格的其他學者中選任,任期為四個學年,並可以在隨後的每一個學年開始時續任。

三、校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的情況下,由副校長出替。

第十三條

(權限)

一、校長的權限主要是:

a)在法庭內外代表IIUM;

b)主持大學的活動及理事會和教務委員會的會議,校監或 葡國天主教大學校長出席之活動及會議除外;

c)監督遵守教會的法律和指引、IIUM的適用法例、本章 程及專門規章;

d)指導並監管IIUM的運作,特別是確保各學院間的協調 及促進IIUM與其他機構的合作;

e)委任、授權及罷免各學院院長、研究中心負責人、課程 主任及行政單位負責人;

f)招聘教師、研究員、技術員、行政及助理等人員;

g)取錄及革除學生;

h)行使紀律權力。

二、校長可將部份權限授予副校長。

三、校長還可將部份權限授予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研究中心負責人,以處理各學院和研究中心的專門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a)IIUM校長,任主席;

b)副校長;

c)總務長。

第十五條

(權限)

一、理事會的權限是監管IIUM的所有管理和行政活動,特別是:

a)通過IIUM的規章;

b)聽取教務委員會的意見後,制訂IIUM的總體方針和發 展計劃;

c)倡議編製及批准IIUM的學術活動計劃和報告;

d)核准預算和管理賬目並送交基金審閱;

e)根據法律規定,接受贈給IIUM但不為IIUM帶來額外開支的捐獻、遺產和遺贈,並辦理必要的歸併手續;

f)按照法律規定,批准不動產之購置、轉讓、附加責任或 租賃或IIUM新設施之興建;

g)批准樓宇的維修、擴建或改善等工程,以及批准購置IIUM運作所需之財物及服務;

h)批准租用IIUM運作所需的動產和不動產;

i)批准有償或無償使用IIUM的設施;

j)管理IIUM的財產,並跟進其使用及保養,以及保證組織及不斷調整動產和不動產的清單和登記;

l)決定IIUM所有人員的錄用和招聘;

m)決定新學院、系、研究中心及文化學會的設立或合併,以及撤銷或更改現有的學院;

n)決定IIUM所授課程的設立、合併、更改、開展或撤 銷;

o)對各學院院長和研究中心負責人的委任和罷免發表意 見;

p)議決與任何實體簽署的協議;

q)聽取教務委員會的意見後,議決IIUM章程的修改;

r)議決與IIUM正常運作有關但未明確隸屬其他機構權限的所有事務。

二、理事會可將權限授予理事會成員、各學院領導人、研究中心負責人和IIUM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運作)

一、理事會的決議必須在全部成員或其代理人到會的情況下以多數票行之。

二、理事會在校長和本身任一成員共同簽署下負起責任。

三、理事會由校長委任一名IIUM部門主管擔任秘書,並由其撰寫會議記錄。

四、理事會受本身規章的約束。

第十七條

(副校長)

一、根據第十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副校長是在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力的其他學者中選任,任期為兩個學年。

二、校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以及缺位的情況下,由副校長出替。

三、副校長的任命在新校長就職時自動終止。

四、副校長負責履行以校長代表人身份受托的職務。

五、副校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情況下,由最資深的學院院長出替。

第十八條

(總務長)

一、根據第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總務長是在具有適合擔任該職務資格的人士中選任,任期為兩個學年。

二、依理事會授予的權限,總務長是IIUM行政、財政和資產管理的執行負責人。

三、總務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情況下,由總務部負責人出替。

第十九條

(教務委員會)

一、教務委員會是IIUM的學術和教學機構。

二、教務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IIUM校長;

b)IIUM副校長;

c)各學院院長;

d)具有博士學位的教授;

e)各課程主任;

f)各研究中心負責人。

第二十條

(權限)

教務委員會指導IIUM的學術和教學工作,特別是:

a)對IIUM的一般指導方針提建議或意見;

b)對IIUM的工作計劃和報告提意見;

c)對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學院及研究中心提意見;

d)對學習計劃的組織及更改提建議或意見;

e)對開展學術工作、文化發展及向社群提供服務提建議;

f)對開展IIUM範疇內教學和研究等自主計劃提意見,並提交有關的建議書;

g)為繼續升學之目的,經聽取有關學術委員會之意見,認 可在其他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獲得的學位或完成的學期有同等資格;

h)訂定IIUM所授課程的特定入學條件涉及入學試事項者,應聽取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i)訂定知識評核的一般制度;

j)對碩士、博士和其他學術考試的評審團的組成提建議;

l)在本身權限範圍內,訂定IIUM頒授博士學位的學科;

m)通過頒授學位和稱銜、儀式和其他學術活動之應遵禮儀;

n)向校長提議頒授名譽學位和其他稱銜;

o)對購置學術和圖書設備及其使用方法提建議及意見;

p)審議大學教師的活動;

q)草擬IIUM學校規章草案;

r)對每個學年的校曆提建議;

s)對一般服務的使用和運作提建議和意見;

t)對社會服務的組織和運作提建議和意見;

u)建議有權限的實體對圍繞學校性質的活動給予輔助;

v)對由主席決定送交本身審閱的一切事項提建議;

x)通過本身的內部規章。

第三章

IIUM的架構

第一節

學術單位及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條

(學術單位)

一、按照適用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IIUM可申請設立、更改和撤銷學術單位。

二、為協調學術活動和教學工作,IIUM設有學術單位,稱作系。

三、每一學術單位由校長任命一名院長負責領導。

第二十二條

(機構)

學術單位的機構有:

a)院理事會;

b)學術委員會;

c)教學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院理事會)

一、院理事會由主席一人及委員兩人組成。

二、經理事會議決後,院理事會由校長任免。

三、院理事會的權限為:

a)代表學院;

b)執行IIUM管理機構的決議;

c)推動並協調學院的工作,特別是所有關於研究和教學的 工作;

d)確保學院的正常運作;

e)為有關學院作出的計劃,薦舉需用之教師及研究員;

f)提議購置學院運作所需的財物及服務;

g)聽取有關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後,提議簽訂關於提供服務 的議定書和合約;

h)依理事會交托之權限,批准開支和進行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委員會由所有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力的教師所組成。

二、倘情況需要,IIUM校長可批准講師代表參加學術委員會。

三、學術委員會主席由學院院長擔任。

四、學術委員會的權限是:

a)對學院或研究中心的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提建議和 意見;

b)對學院所授課程的設立、更改或撤銷提建議或意見,以 及組織有關的修讀計劃;

c)對在其他學院或大學取得的學位或學習時間給予同等資 格提意見;

d)在無損等二十條i)項規定的情況下,議決教學方針,尤其是教學和知識評核的方法;

e)對入讀學院所授課程的特定條件提建議或意見;

f)對教學和研究設立資助的方式及頒發學術獎項提建議或 意見;

g)在本身範圍內,對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考試的准考資 格和評審團的組成提建議;

h)對招聘教師的需要發表意見;

i)通過教學工作的分配;

j)對豁免教學工作發表意見;

l)對購置學術、教學和圖書等設備提建議或意見;

m)對相關學科涉及學術工作的發展、培訓和對社會提供服務等措施,提建議或意見;

n)對校曆提建議或意見;

o)通過上課時間及考試時間表;

p)對IIUM機構或有關學院院長向本身提出的任何其他事 項發表意見;

q)通過本身之內部規章。

第二十五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由學院每個學位課程互選的教師代表兩人和學生代表一人組成。

二、教學委員會由學力最高、資格最老的成員擔任主席。

三、教學委員會的權限是:

a)提高教學素質,主要是透過收集和評審就教授和學習方 式及學科應用的建議為之;

b)對購置教學、圖書及視聽器材提交建議書;

c)對組織學習計劃提供協助,以避免出現漏洞或重疊;

d )對上課時間及考試安排提建議;

e)草擬本身之內部規章,並送交校長審批。

第二十六條

(研究中心)

一、IIUM設有多元化的研究中心,目的是進行純粹的和應用的學術研究以及提供服務。

二、研究中心可在學院的附屬設施或學院內設置。

三、每個研究中心均設主任一人,由IIUM校長任命及可由一委員會輔之。

四、委員會之組成、權限和運作將受IIUM校長所通過的專門規則約束。

五、各中心應每年制定本身的預算,並送交有關機構審批,預算應設法確保財政自主。

第二十七條

(課程主任)

每一課程均設主任一人,其職責是確保課程有良好運作及與其餘學院相銜接。

第二節

行政單位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

一、IIUM有以下之行政單位:

a)總務部;

b)會計出納部;

c)學術部;

d)圖書館;

e)電腦部;

f)公關部。

二、上述部門在級別和職能上均隸屬理事會,理事會可將本身權限授予本身任一成員。

三、第一款所述行政單位的權限和組織均由理事會通過的專門規章訂定。

第四章

IIUM的人員

第一節

人員

第二十九條

(制度和章程)

一、IIUM的人員受本身的人員章程和勞工法專有制度的約束。

二、工作合約須以書面簽訂。

第三十條

(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

一、IIUM擁有必需之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隊伍,在大學之教育、研究及擴展等方面實踐其宗旨。

二、IIUM的教學隊伍由全職、客席及到訪的教師所組成。

三、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職程受本身章程約束。

第五章

學生

第一節

學生

第三十一條

(學生的級別)

一、IIUM學生分以下級別:

a)普通學生;

b)特別學生;

c)遙距教育學生;

d)在職學生。

二、普通學生指有意以全日制取得學位而正常上課和遞交學校規定之作業的學生。

三、特別學生指有意取得學位但祇修讀每一學期或學年某些學科的學生。

四、遙距教育學生指參加校外自學教育體制的學生。該教育體制通過特定的工具、方法及技術實施,學生使用課文及配套教材,並與負責教學管理的機構保持定期聯絡。

五、在職學生指以受僱或自營方式恆常從事有報酬的活動,但同時又按章程規定參加特定的教學體制進行學習的學生。

第三十二條

(註冊要件)

一、IIUM學位課程的註冊要件如下:

a)具有修讀大學課程法律所要求的學力;

b)入學考試合格;

c)持有法律所要求的健康檢查文件;

d)對課程的授課語言有適當認識。

二、學位課程的普通學生不得同時報讀兩個或多個學院,但不妨礙可修讀作為隨後的學位課程中部份學習計劃的其他學院。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

研究生課程主要是提供廣泛和深入的學術或文化培訓,凡完成學位課程並符合法律要求的最低評分者,均可報讀。

第三十四條

(專科課程)

一、專科課程主要是為增進某既定知識領域內的知識及技術而設,舉凡學位課程的畢業生及具備各個課程所要求的相同要件者,均可報讀。

二、專科課程及大學水平的其他課程的組織、期限及大綱均由教學委員會制訂。

第三十五條

(費用)

任何IIUM課程的報名及註冊均在準時繳交有關費用及學費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學生的權利)

學生有以下權利:

a)上課、參加研討會和遞交作業;

b)從IIUM中得到人性、科學及技術素質的培育;

c)從教學人員中取得高水平的教育及對本身知識有正確的 評估;

d)在本章程的範圍內行使代表權;

e)向IIUM的機構及其學院作出要求和申駁;

f)向級別較高或有監督權限的機構提上訴;

g)使用大學圖書館及其他工作工具;

h)享有章程所載的特權和資助;

i)推廣對大學生活有特定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的義務)

一、學生有以下義務:

a)尊重IIUM的培育原則;

b)努力學習;

c)遵守大學規章關於教學組織,尤其是上課、做作業以及 向IIUM繳交費用和學費等規定;

d)遵守既定的紀律制度,特別是不做擾亂秩序、違反良好 習俗及蔑視大學機構、教師、研究員、技術員和大學其他人員的行為;

e)致力維護IIUM的聲譽及良好名聲;

f)參加IIUM的盛典;

g)愛護IIUM的財物;

h)與大學機構合作實現IIUM的目標;

i)出席身為成員的集體決策機構的會議;

j)向校務處通知居住地址並履行本章程及IIUM規章內的其他責任。

二、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c)、d)項所規定及可能採用特別制度之情況受學院本身的規章約束外,IIUM所提供的課程均屬出席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生之開除)

一、學生可在以下情況下被IIUM開除:

a)同一學科三次不合格;

b)連續兩個學期無一科合格,或上課制度為一年時在一學 年中無一科合格之普通學生;

c)受開除之紀律處分;

d)引用學院或課程規章不得在IIUM攻讀。

二、當查明學生是由於合理原因導致未能報到或考試不合格,上款a)及b)項不適用。

第三十九條

(紀律規定)

一、對學生的紀律權是按照本章程及紀律規章行使,以確保學生有辯護權。

二、學生一切引致違返法定或章程規定義務的自發的、主動的或疏忽的行為均構成不守紀律。

三、不守紀律的學生將視乎違紀的嚴重性而受到不同處分。

四、學生可受以下處分:

a)警告;

b)記過;

c)相當於受損物件的價值或由IIUM付出的費用的罰款;

d)停課某段時間,最多為一年;

e)逐離IIUM。

五、對施行上款b)、c)、d)及e)項所載罰則的決定或決議,可向上級機構提出具暫停效力之上訴。

第四十條

(學生組織)

一、在遵守本章程所訂定的IIUM宗旨和目的之要求下,學生得組成大學、宗教、文化、社會、體育或娛樂性質的組織。

二、祇要是按照本章程規定所組成的學生組織,均成為大學當局與學生團體對話的有利工具。

三、在可能的情況下,IIUM將向學生組織提供地方,使彼等能開展大學的社團活動。

四、理事會得禁止任何與IIUM的宗旨和目的有抵觸之組織運作,而長期在已結束或未准予組織的社團中活動,視為不守紀律。

第二節

知識評核

第四十一條

(評核)

一、根據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屬出席制度的學生,如每學科上課不足三分之二,不能取得合格。

二、考試的最後評分以數字或意見表示。

三、有關知識評核的規定載於各學院的規章內。

第四十二條

(學生學習成績登記冊)

學生所取得的評分或成績應適當地正式繕錄於學生學習成績登記冊內,該登記冊是法庭內外唯一的可信性文件。

第六章

財產及財政制度

第四十三條

(財產)

一、IIUM的財產是:

a)過去或將來贈給或留給IIUM的財產,或是經已或將來贈給或留給教區、任何組織又或當局明示用於IIUM目的之有關財產;

b)基金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其使用的所有財產或權利。

二、所有由IIUM取得的均成為其財產。

第四十四條

(資源)

IIUM的資源是:

a)本身財產的收入及由此而產生的收益;

b)學生所繳交的學費、費用以及其他手續費;

c)提供其他服務所帶來的收入;

d)澳門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助;

e)所有收到的遺贈、遺產、捐獻、善款及特別資助;

f)澳門教區的捐贈。

第七章

最後及暫行條文

第一節

最後條文

第四十五條

(規章)

一、IIUM良好運作所需的規章,除教務委員會的規章外,均由理事會通過。

二、上款所指的規章若用於管制學院單位,研究中心、教學或研究工作,需事先徵得教務委員會意見。

第四十六條

(IIUM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之修訂由理事會或教務委員會提出。

二、對章程所作的修改應編入適當的位置內。

第四十七條

(出庭代表)

由校長代表IIUM出庭,倘在校長不能出庭的情況下,則由校長委任的一位理事會成員出庭。

第四十八條

(IIUM機構成員的責任)

一、在刑事、民事和紀律上,IIUM機構的成員對其行使職務時的違法行為負責。

二、在會議記錄中表明反對所作出的決定,以及沒有出席會議,但在下次會議或在得知這些決定後十五天內表明反對意見的集體決策機關的成員,不在上款規定之內。

第四十九條

(撤銷)

倘撤銷IIUM,其財產概撥歸創設之實體。

第二節

暫行規定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規定機構的成立)

校長在接受任命及委出副校長和總務長後,將採取必要措施,促成本章程所預料機構的成立。

第五十一條

(人員)

本章程第二十九條所述的人員章程,在本章程生效後三十天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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