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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必須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成立下一年度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購置車輛之價格、汽缸容積及功率特性之委員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委員會,其二零零一年之組成如下:
主席:楊寶儀學士——財政局副局長;
委員:楊光明——政府船塢汽車部主管;
José Lam dos Santos——土地工務運輸局財政處處長;
Mário Ferreira Sin——臨時澳門市政局運輸事務處處長;
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經濟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秘書:姚如龍——財政局一等文員,在委員會沒有表決權。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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