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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考慮到基礎教育包括小學教育及預備中學教育,並組成現行法定之強制性教育階段;
鑑於有需要明確規定哪些人受六年強制性教育約束以及哪些人仍受四年強制性教育約束;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在要求強制性教育資格之公職擔任方面,凡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倘具備合格完成六年制官立基礎教育或同等學歷之證明文件,方符合上述之學歷要求。
二、為着上款所規定之效力,凡在上款所定日期之前出生者,僅要求具備官立小學四年級或同等學歷之舊文憑。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且其規定適用於已起始之開考程序。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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