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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SATOP/92號批示

第20/SATOP/92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澳門地區行政當局有意使望廈社會房屋停車場充分發揮效益;

根據二月二十二日第16/86/M號法令第四條c項的規定;

本人行使五月二十日第85/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m項賦予的權限,命令:

核准《望廈社會房屋停車場使用規章》,該規章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政務司麥善道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運輸暨工務政務司辦公室

———

望廈社會房屋停車場使用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屬澳門房屋司(葡文縮寫為IHM)財產的望廈社會房屋停車場的私人停車位。

第二條

(期限)

每一停車位的租賃期為一個月,如任何一方未在最少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終止租賃,該期限則以同等期間獲續期。

第三條

(租金的訂定)

租金金額由監督實體根據澳門房屋司的建議每年以批示訂定。

第二章

使用規則及條件

第四條

(進出的條件)

一、獲適當許可的汽車及電單車,方可進出望廈社會房屋停車場。

二、能證明屬望廈社會房屋住戶的汽車及電單車所有人可申請按月租賃停車位。

三、為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房屋司將製發一識別標誌以辨識許可使用停車場的車輛及停車位使用期。

四、屬停泊許可終止、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情況,必須歸還上款所指識別標誌。

第五條

(停車場的看管)

一、停車場的看管由執行望廈社會房屋的管理及看管工作的企業負責。

二、上款所指的看管工作是根據該企業與澳門房屋司訂定的合同為之,有關工作包括執行本規章。

第六條

(責任)

一、車輛停泊於停車場或其使用者在停車場內使用車輛時,有關車輛、其附屬物及其內的物件如有任何損失、遭搶劫或盜竊,又或車輛附屬物及車輛內的物件丟失,澳門房屋司對此概不負責。

二、上款所指的規定不適用於經證實屬澳門房屋司或負責看管的企業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事實。

第七條

(使用規則)

一、使用停車場的車輛駕駛者及乘客應遵守如下規則:

a)禁止吸煙或點火;

b)禁止無充分理由鳴號;

c)禁止清潔、修理或整理車輛,但能迅速完成及絕對需要者除外;?

d)遵從在停車場內執勤的看管企業人員所發出符合法律或規章的指示;

e)遵從停車場內的標誌,尤其是關於車速限制、進入限制及行車方向的標誌;

f)將車輛停泊在明確預留的停車位及停車位界線內,不妨礙或阻擋其他車輛的停泊或通行;

g)所租賃的停車位只用於車輛停泊,不得將之作其他用途;

h)在停車場內應小心駕駛,以免危及他人及財物。

第八條

(運作時間)

一、望廈社會房屋停車場全日二十四小時開放。

二、負責看管停車場的企業,經澳門房屋司適當許可後,可限制車輛進出停車場或將之暫時關閉。

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及失效

第九條

(解除)

一、屬下列情況者,澳門房屋司可解除有關合同:

a)承租人違反本規章所定義務及責任;

b)承租人在無合理解釋下連續兩個月未繳付租金;

c)承租人在所租賃的停車位內停泊無行駛條件的車輛;

d)承租人將停車位轉租或借給他人,或將合同地位讓與第三人。

二、如承租人在租金上加付每月50%的遲延利息,則屬b項導致的合同解除情況可終結。

三、屬c項所指的合同解除情況,應通知承租人在八日期限內移走車輛,否則澳門房屋司將自行移走車輛。

第十條

(失效)

有關停車位的租賃在望廈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亦告失效。

第九章

違反規定及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及科處罰款)

一、違反本規章第七條的規定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有關租金每月數額的三倍罰款,且不妨礙第九條所定權利的行使。

二、科處罰款屬澳門房屋司司長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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