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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規範了在澳門從事提供衛生護理私人業務之准照之發出,而就從事中醫師職業所需之條件方面,規定必須由中醫師公會認可有關之適當培訓。
在該法規公布時,上述公會為唯一代表有關界別之專業人士之組織,但是,至今已存在未被該法規之法律用語所包含之其他社團性實體。
因此,有必要修正現行法律框架,從而規定設立一評估委員會以保障所有代表中醫師之實體在證明中醫師有從事職業之任職能力方面,以及在向澳門居民提供之中醫衛生護理之質量控制方面之參與及所擔當之角色。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七條修改如下:
七、為審議第二款e項所指資格之認可程序,現設立一在澳門衛生司範圍內運作之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a)澳門衛生司司長指定之一名中醫師,該中醫師為依法成立之代表中醫師之團體之成員,並由其主持委員會;
b)每一依法成立之代表中醫師之團體指定之一名代表。
資格證明透過下列任一途徑為之:
a)...............;
b)從事中醫師職業所需之培訓,透過上條第七款所指委員會發出之書面認可聲明證明;
c)其他情況,透過教育暨青年司發出之學歷資格認可證明書或透過澳門衛生司發出之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證明。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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