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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833,801.90(澳門幣壹佰捌拾叁萬叁仟捌佰零壹元玖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1,833,801.90 | |
總收入 | 1,833,801.9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833,801.90 |
總開支 | 1,833,801.90 |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委員:姚汝祥、李萊德、郭林、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莫志偉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15 |
版數: | 87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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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70,578,914.12(澳門幣貳億柒仟零伍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壹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70,578,914.12) | |
總收入 | (270,578,914.1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70,578,914.12) |
總開支 | (270,578,914.12) |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蘇添平——委員:楊寶儀,陳詠兒,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15 |
版數: | 87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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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照氹仔污水處理廠所需處理的污水量之演變,須修改第4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先金額$44,083,532.00(澳門幣肆仟肆佰零捌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整)增加至$44,170,633.50(澳門幣肆仟肆佰壹拾柒萬零陸佰叁拾叁元伍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4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838,573.20 |
2006年 | $ 20,599,974.90 |
2007年 | $ 11,480,199.70 |
2008年 | $ 10,377,656.50 |
2009年 | $ 874,229.2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8、次項目8.044.042.03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15 |
版數: | 876-87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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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建築師執行之「新建法院大樓圖則」編製服務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解除提供「新建法院大樓圖則」編製服務之合同,須修改第18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36,150,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壹拾伍萬元整)減少為$8,100,000.00(澳門幣捌佰壹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8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3,600,000.00 |
2009年 | $ 4,500,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1.021.05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15 |
版數: | 877-87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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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3,088.56(澳門幣叁萬叁仟零捌拾捌元伍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33,088.56 | |
總收入 | 33,088.5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3,088.56 |
總開支 | 33,088.56 |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基金──澳門監獄基金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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