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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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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2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鑑於 Tin Fat — Gestão e Investimentos, Lda. 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之規定,申請將位於氹仔雞頸馬路第一地段毗鄰澳門國際機場之「澳門中國大酒店」 Hotel China (Macau) 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鑑於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之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之有利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四星級之「澳門中國大酒店」 Hotel China (Macau) 被確定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取決於遵守下列要件:

(一) 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 該酒店應優先聘用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居住五年以上之人士,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 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職員。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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