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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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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物大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04。

澳門文物大使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簡稱「澳文使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mbaixadores do Património de Macau」,簡稱「AEPM」,英文名稱為「Macao Heritage Ambassadors Association」,簡稱「MHAA」,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存續期及法人住所

一、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存續期並無確定期限。

二、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聖祿杞街47號地下,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法人住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澳門文化遺產,普及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任何人士不分其年齡、性別或種族,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法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連續成為會員達五年者,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加入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的除名

一、經本會理事會的決定後,可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除名。

二、尤其在下列情況下,會員可被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涉及違反從事本會宗旨的行為;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職權,唯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管理機關

本會的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

三、會長的職權為: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統籌會務的推廣;

(三)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的工作。

四、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會長一職。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會長召集,應於會期不少於八天前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特別會員大會須由下述任一要求方可召開:

(一)會長及副會長要求;

(二)經理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

(三)經監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

(四)佔全體五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但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及制定補充規則;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成員必須包括一名理事長、一至五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具有分管不同事務的理事。

二、理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對本會的財務作出管理;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

(六)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的召開;

(七)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至七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成員中必須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監事。

二、本會監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監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解散

如解散本會,必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解散。

第二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點叁捌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04。

點叁捌回力之友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Ponto Trinta e Oito Wui Lek Chi Ia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點叁捌回力之友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點叁捌”。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Ponto Trinta e Oito Wui Lek Chi Iao”,葡文簡稱為“Ponto Trinta e Oito”。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Movimento dos Focolares (Obra de Mari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04。

Movimento dos Focolares (Obra de Maria)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期限、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普世博愛運動(瑪利亞的事業)”,中文簡稱為“普世博愛運動”及“瑪利亞的事業”;

葡文名稱為“Movimento dos Focolares (Obra de Maria)”,葡文簡稱為“Movimento dos Focolares”及“Obra de Maria”;英文名稱為“Focolare Movement (Work of Mary)”,英文簡稱為“Focolare Movement”及“Work of Mary”。

二、本會是一個有組織及宗教性質的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存在期是無限。

三、本會會址設於:

女中心:澳門俾利喇街112號越秀花園19樓C座。

男中心: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11樓G座。

第十七條

(社團之約束力)

本會只需要理事會其中一位成員簽署使產生的約束力。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地陶藝學會

Associação de Arte Cerâmica“Céu e Terra”de Macau

Macau Sky & Earth Ceramic Art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十六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天地陶藝學會

第一條

本會名稱:澳門天地陶藝學會。

英文名稱:Macau Sky & Earth Ceramic Art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rte Cerâmica“Céu e Terra”de Macau。

地址: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泉亮花園18樓G座。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澳門天地陶藝學會是一個非牟利的藝術團體,學會的宗旨是推廣澳門的現代陶藝發展,提高本地現代陶藝的創作水平。培育澳門業餘、專業及全職的陶藝家。

第三條

會員

——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正式會員」。

——凡對陶藝有興趣者都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可以參加學會一般對外的公開活動。

——理事會過半數成員同意下,「普通會員」可申請成為「正式會員」,「正式會員」有投票權,以及可以參與學會的所有活動。

——在理事會全體成員同意下,可開除「普通會員」及「正式會員」的會員資格,但須得到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出席成員同意。

第四條

架構

1. 會員大會:成員包括所有「正式會員」,設有正副主席。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包括可以解任成員,通過資產負債表及修改章程等。每年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大會,或者在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會的要求下召開會議。以掛號信或簽收通知書,通知所有正式會員出席大會,出席會員大會人數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須延遲半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但須包括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除民法典規定外,會員大會所有一般決議須得到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2. 理事會:成員五人,負責策劃和執行學會的運作,包括主席、秘書、財務。

3. 監事會:設有正副監事及一名監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以及監查會計帳目,以及就其監察活動做年度報告。

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氹仔

助理員 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Pesca no Oceano e de Proprietários de Barcos de Macau

為公佈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5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以下為該章程之部份條文內容: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Pesca no Oceano e de Proprietários de Barc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Ocean Fishing Development and Shipowners”,乃一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31-A號內港碼頭三樓。

本會的宗旨如下:

a)促進澳門遠洋捕漁業之持續發展;

b)扮演同業及船主與政府及公眾各界的溝通橋樑角色,維護同業及船主之合法權益;

c)代表同業及船主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機關、公共法定機構等,爭取應有及合理的權益;

d)作為遠洋捕漁業及漁船船主的諮詢機構,與其他有關團體或組織緊密合作,推動產業升級;

e)協助收集和發放產業資訊,以增進同業之商業利益;

f)促進會員間之溝通與交流,加強會員間的團結和合作精神;及

g)策劃及開展培訓課程,以提升同業的技術及科學水平。

凡從事遠洋捕漁業而同時亦是漁船船主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九名、秘書一或二名及財政一至五名,其餘為理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九名,其餘為監事。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林志鴻
會計主任
廖居龍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Kenneth K. H.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 K. Kou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Stanley K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ong Weng Lun

CITIBANK N. 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Alex Li
Branch Manage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donis Ip
Vice President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rancisco F. Frederico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osé Morgado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u Wing O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lla Leung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0 de Junho de 2004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onnie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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