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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17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迅興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7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56,565,544.80(澳門幣壹億伍仟陸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7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59,998,162.35
2006年 $ 80,555,878.20
2007年 $ 16,011,504.25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 07.06.00.00.10、次項目8.090.110.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7

刊登日期:

2007.7.23

版數:

1345-134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8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1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1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Arquitecto 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工程計劃」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5,679,345.80(澳門幣伍佰陸拾柒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捌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3年  $ 1,095,869.20
    2004年  $ 4,035,542.00
    2005年 $ 213,085.70
    2006年 $ 182,644.90
    2007年 $ 152,204.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 07.06.00.00.10、次項目8.090.110.0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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