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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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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1,8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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