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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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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93/M號訓令

第219/93/M號訓令

八月二日

根據由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修改之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因確定性之有償租賃批地之續期而須繳納之特別稅捐,其金額、程序及結算,應由總督之補足法規予以規範。

為遵守上述規定,藉著本法規對有需要為上述土地法之規定制定規範而作出回應。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本法規之標的係規範特別稅捐之金額計算、程序及結算,該特別稅捐係因確定性之有償租賃批地之續期而須繳納者,且規定於由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修改之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內。

第二條

(金額)

一、特別稅捐之金額,相當於十年之最新調整之租金。

二、為上款之效力,租金之調整須根據有關此事宜之現行法例為之。

第三條

(攤分)

一、特別稅捐之金額,按獨立單位之數目攤分,每一分層所有人須繳納其應有份額。

二、特別稅捐之金額按比例攤分,須考慮到分層所有權登記內之每一單位之面積及其用途。

第四條

(結算)

特別稅捐之金額由土地工務運輸司計算。

第五條

(徵收及繳納期間)

土地工務運輸司應將有關計算書遞交予財政司,而財政司應通知利害關係人於通知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第六條

(強制徵收)

如於法定期間內欠繳特別稅捐,則對欠繳之款項應進行稅務執行,而稅務執行係按《稅務執行法典》之其餘程序步驟處理。

第七條

(追溯效力)

本法規之規定適用於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第三條所指之續期,以及適用於由該法律開始生效之日至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內所為之續期。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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