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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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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即發彩票的專營公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提出關於批准組織和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批示的修改建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四月二十七日的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的修訂如下:

二、批准組織和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有效期自“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首張彩票發售日起計,為期一年。該項彩票的經營必須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始。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0

刊登日期:

2000.12.4

版數:

137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4/93/M號法令 - 重訂司法、登記暨公總公庫制度--廢止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法務公庫 -
  • 第2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64/93/M號法令第七條b)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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