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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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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2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塞舌爾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即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0

刊登日期:

2000.12.11

版數:

138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1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 相關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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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錯誤地兩次發出同一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對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作的修改,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八日第211/2000號批示之日起生效。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二十四日第219/2000號批示,不產生任何效力。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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