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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塞舌爾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即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2.11 |
版數: | 138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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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錯誤地兩次發出同一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對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作的修改,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八日第211/2000號批示之日起生效。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二十四日第219/2000號批示,不產生任何效力。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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